下表為發改委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涉及煤炭的章節,并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做了對比。
鼓勵類
2011年本 2005年本
三、煤炭 三、煤炭
1、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 1.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萬噸/年及以上高產高效煤礦(含礦井、露天)、高效選煤廠建設 2.120萬噸/年及以上的高產高效煤礦(含礦井、露天)、高效選煤廠建設
3、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地溫、沖擊地壓等)防治 3.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漿技術開發與應用 4.工業及生活用環保型煤開發及生產
5、煤炭共伴生資源加工與綜合利用 5.水煤漿技術開發及應用
6、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 6.煤炭氣化、液化技術開發及應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熱值燃料綜合利用 7.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
8、管道輸煤 8.低熱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礦伴生資源開發利用及設備制造
9、煤炭高效洗選脫硫技術開發與應用 9.管道輸煤
10、選煤工程技術開發與應用 10.煤炭高效洗選脫硫技術開發及應用
11、地面沉陷區治理、礦井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11.節水型選煤工程技術開發及應用
12、煤電一體化建設 12.地面沉陷區治理、礦井水資源保護及利用
13、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藝開發與應用 13.煤電、煤焦化(焦爐煤氣、煤焦油深加工)一體化建設
14、礦井采空區矸石回填技術開發與應用 14.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藝開發應用及裝備制造
15、井下救援技術及特種裝備開發與應用 - 8 -
16、煤礦生產過程綜合監控技術、裝備開發與應用
17、大型煤炭儲運中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
18、礦井進出人員自動監控記錄系統開發與應用
19、新型礦工避險自救器材開發與應用
20、建筑物下、鐵路等基礎設施下、水體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質充填采煤技術開發與應用
限制類
2011年本 2005年本
1、單井井型低于以下規模的煤礦項目:山西、內蒙古、陜西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9萬噸/年;其他地區30萬噸/年 二、煤炭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1.單井井型低于以下規模的煤礦項目:山西、陜西、內蒙古30萬噸/年;新疆、甘肅、寧夏、青海、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9萬噸/年;開采極薄煤層3萬噸/年
3、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4、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3.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過2個的新建煤礦項目 4.未經國家或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淘汰類
2011年本 2005年本
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二)煤炭 (二)煤炭
1、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國有煤礦采礦登記確認的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1.未按批準的礦區規劃確定的井田范圍和井型而建設的煤礦
2、單井井型低于3萬噸/年規模的礦井 2.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 3.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國有煤礦采礦登記確認的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 4.單井井型低于3萬噸/年規模的礦井(極薄煤層除外) (2007年)
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5.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
6、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
7、PG-27型真空過濾機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8、X-1型箱式壓濾機 8.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9、ZYZ、ZY3型液壓支架 9.PG-27型真空過濾機
10、木支架 - 83 - 10.X-1型箱式壓濾機
11、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 11.ZYZ、ZY3型液壓支架
12.木支架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11年是指應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06年是指應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數據來源:國家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