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商投資實際操作中,投資地區對投資者基本喪失了話語權,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區產業布局的雷同化,以及盲目招商所必然導致的無序競爭愈演愈烈。即使對經濟發達地區而言,目前正在推行的所謂“招商選資”,也普遍以引進項目的“大、高、外”為選資標準,即投資大、高科技、外商投資的項目,這不僅不利于保護中小企業以及本地企業的發展,對當地的城市生態建設也帶來潛在的威脅;或者是以項目污染“零排放”為選資標準,這種一刀切的行為,限制了加工制造業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中也存在落實難的問題。
生態招商必須強化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招商引資的主體是企業,但是政府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具有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在招商引資活動中無論從“綠地投資”還是到企業并購,政府都應該在政策制訂、投資促進、產業安全、資源配置、項目轉移調控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引導和規范投資行為。上一級政府要加強對引進項目的宏觀調控,有效避免區域間的惡性競爭,同時建立區域間合作與協調機制,促進共同發展。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人與自然相和諧,建設生態城市,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始終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