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李某某判10年法院認為:李某某屬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無悔罪表現
撲朔迷離的李某某案今日終于落判。李某某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海淀法院通報稱,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于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于其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上午現場
法院官方微博實時發布消息
今天上午,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強暴罪一案在海淀法院宣判。
此次宣判,北京高院官方微博實時發布消息。
上午10時45分許,海淀法院新聞通報會正式開始,主管未成年案件的負責人開始通報案情審理過程,通報會并沒設記者提問環節。
關于辯方提請被害人出庭的問題,海淀法院解釋稱,因在案已有被害人多份書面被害陳述,內容具體明確,足以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被害人不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
判決結果
5被告人構成****李某某被判10年
今天上午10時5分許,海淀法院宣布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犯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海淀法院認為,5名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暴罪。5名被告人行為系****,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的猥褻行為,應視為整個強暴犯罪活動的伴隨行為,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法院認定
車內楊某某曾要求下車遭拒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區成府路35號東源大廈地下一層北京夜半酒吧飲酒消費,酒吧張姓服務員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戲。
凌晨3時30分許,呈醉酒狀態的楊某某在酒吧張姓服務員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車輛,先后到海淀區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餐廳及海淀區人濟山莊地下車庫。
李某與張姓服務員先行離開,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車輛隨后離開。
途中,楊某某發現張姓服務員不在,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后呼喊、踢踹、掙扎,但被強行摁壓、控制并遭毆打。
凌晨5時50分許,5名被告人帶著楊某某到達海淀區的湖北大廈。
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入住登記,并與張某某先行進入房間。
李某某遂與王某、魏某某(弟)帶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
電梯內李某某有擊拍楊某某頭面部動作
此前,李某某等與楊某某在電梯內究竟發生了什么?監控鏡頭顯示李某某曾有抬手的動作。
海淀法院判決書內分別用了“抓”、“夾拉”、“擊拍”、“拉拽”、“扇打”、“踢踹”等動詞。
判決書顯示,在電梯內,李某某抓緊楊某某手臂,夾拉著楊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側協助控制。李某某有擊拍楊某某頭面部動作。
楊某某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脫下衣服,其拒絕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強行脫光衣服。
房間內5人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系
隨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系。
其間,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
之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人民幣給楊某某。
早晨7時30分許,5名被告人將楊某某帶離湖北大廈,途中將楊某某放下。
經司法鑒定部門依法鑒定,楊某某左眼上瞼、鼻背部、左顳部及左顴部片狀皮下出血,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