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1月3日專電(記者孟昭麗、董建國)近日,一則“廈門城管擴權可停水停電”的消息在網上傳開,引發了網民熱議。《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強制“停水停電”,廈門地方立法授權城管在拆違時可通知供水供電部門斷水斷電。此舉是否合法?城管擴權后是否會濫用職權?……記者就網友所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核實。
廈門城管可停水停電遭質疑:是否有悖上位法?
來自網絡這則消息稱,“明年起,廈門城管的職權范圍將擴大,從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權調整為城鄉規劃行政處罰權。根據新規,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并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一位網友質疑廈門的規定有悖上位法:“《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另一位網友發帖質疑稱,“都是要走司法程序,申請法院禁止的,哪有行政單位自行裁量的?”另一位網友發帖表達了自己的擔心:“事物都有兩面性,權力大了,可能矛盾更激化了。”
網上所傳是否屬實?記者看到,由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廈門市法制局聯合印發的《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在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強制拆除,并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該法規于2012年8月30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城管回應:停水電不針對居民生活與國家法律不沖突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關人士稱,廈門市關于“停水停電”的規定針對的是違法建造等行為,這種行為與《行政強制法》提的“居民生活”不是同一概念,與國家法律不沖突,網民對廈門市出臺的規定有所誤讀。
執法局副局長王軍榮稱,首先,執法對象是“在建的違法建筑物”,并不是征地拆遷的房屋。“違法建設占用的是公共資源,要堅決打擊。”王軍榮說,但是在查處違法建設的過程當中要疏堵結合,一些居住困難戶爭取政府審批,但有一些為了個人目的侵占了公共資源的違法建設就要加大打擊力度,采取停水停電等一些綜合的措施。
王軍榮還特意強調,執法的前提是“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他表示,在停水停電之前,城管部門會通知其限期內整改,如果超過限期,才會通知供水供電部門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但前提就是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比如說一套改多套的住戶,里面有住人,就不能采取停水停電。”王軍榮說。
采訪中王軍榮還說,如今各地都面臨著違法建設查處難,目前能做到的就是建立巡查機制,做到早發現、早查處、早制止,一旦發現晚,當事人的損失大,行政執法的成本也就高了,而且還會引發社會矛盾。針對非法建設的查處,采取了停水停電這樣一些輔助性措施,就是為了早制止避免更大的損失。
法律專家意見不一需警惕濫用職權
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李瑞昌教授認為,廈門市的規定有悖于《行政強制法》。即使針對的是違建,但搞違建的很多就是業主、城郊接合部的農民,本身就不是企業行為。城管為阻止違法建設斷水電,勢必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就與《行政強制法》避免居民生活受到不合理影響、避免公權力“反應過度”的本意有一定的沖突,也易誘發社會矛盾。
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光華認為,廈門的規定并沒有和國家法律沖突,針對違法建筑這部分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帶。“這樣的措施可能很容易和此前強制拆遷所采取的措施連接到一起,情感上會讓人排斥。”劉光華表示,但從城市管理角度和治理違章建筑的角度來看,該規定針對的是違法建筑,最終目的也不是城管部門要對違法建筑實施強拆,而只是輔助性的措施。
有網友認為,城管擴權會否存在濫用職權風險,助長“城管暴力”?如果監督監管不嚴,是否會出現“停送水電”的“合法報復”?
劉光華說,這就需要對城管加強監督,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那些被城管認定為違章違法建筑的所有人,可以對城管的這些決定或者措施提出質疑和法律救濟;一種是如果行政相對人提出檢舉、或者是通過內部的工作檢查發現城管隊伍違規,可以通過內部追究責任的方式來對他們的行為進行監督,這種內外兩重的監督對于制度創新是非常重要的。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