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在北京舉行,多部法律提請審議。其中,備受關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規定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罰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同時,草案明確,在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國疫苗安全問題頻發,去年曝出的長生生物疫苗案,有數十萬支問題疫苗流入多省,堪稱全球最惡劣的疫苗案之一。在此之后,中國在疫苗問題上的立法進程明顯提速,疫苗管理法在去年12月首次審議后,4月20日再次審議。官方媒體引述常委會組****員、地方和公眾提出,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二審稿作出修改,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注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并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并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二審稿中,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亮點之一。二審稿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同時,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后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
此外,在對急需疫苗免予批簽發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急需的疫苗,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免予批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