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投資政策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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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以來,加納頒布了一系列鼓勵外商投資的法規和政策,其中主要有1985年投資法和1994年新投資法。據此,1995年加納政府設立了旨在鼓勵和促進投資的專門機構—加納投資促進中心。該中心對總統負責,為政府協調和監督所有投資活動,主要職能有制定措施,完善本國投資環境;收集、核對、分析和公布投資機會的信息、投資資本的來源;根據要求對合作伙伴的選擇和適合性提供建議;注冊和保存所有企業的記錄;確定特定的項目并邀請感興趣的投資者參與;倡議、組織和參與可以刺激投資的促進活動,如展覽、會議以及研討會;保持投資者與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投資機構間的聯系;提供并公布最新的對投資者有用的投資鼓勵等。投資中心成立以來,為吸引外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4年新投資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 適用范圍:適用于采礦業和石油業以外的所有投資項目。
2. 最低外資金額條款:與加納人舉辦的合資合作生產性企業,外資應不少于1萬美元;外國獨自生產性企業,外資應不少于5萬美元;合資或獨自外貿企業,外資應不少于30萬美元,而且最少應雇傭10個加納人。
3. 移民配額條款:1—10萬美元享有1個移民配額;10—50萬美元2個配額;50萬美元及以上4個配額。
4. 資本轉移條款:外資的紅利和凈利潤、為支付貸款利息和技術轉讓協議手續費、企業被出售或清算的稅后凈收入或外資的利潤,均可通過指定的商業銀行自由匯出。
5. 財產沒收條款:外資企業不被沒收或國有化。若國家確有需要,必須給予公平適當賠償。
6. 爭端解決條款:雙方發生爭端應努力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和解,可通過第三國的或國際的仲裁機構仲裁。任何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不能達成協議的爭端,一律按外方的選擇辦法優先的原則處理。
7. 個人匯款條款:外國雇員可通過指定的商業銀行向國外匯款,但數量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總額。
8. 加納人專營條款:攤商零售、賭場和彩票、出租車和汽車租賃、美容美發,只許加納人經營。但非加納人若投入10量以上汽車,亦可經營出租汽車和汽車租賃業務。
9. 登記注冊條款:建立外資企業按1963年公司法登記注冊,并按新投資法到加納投資促進中心登記注冊。
10. 優惠政策:外國投資企業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稅全免的優惠;除銀行、金融、商業、保險、采礦和石油業外,所有企業均可享受加快資本折舊待遇;位于阿克拉市和特瑪市以外省會的工業,稅款減免25%;位于省會以外的所有其他工業,稅款減免50%;所有企業所得稅的共同稅率為35%,但生產非傳統出口商品(礦產品、可可和木材以外的出口產品均為非傳統出口商品)的企業,其所得稅為8%,旅游業所得稅為25%;為農場、建房、木場、采礦和建筑工地的工人提供食宿,免征所得稅;一切企業虧損可有5年結轉期,擔保險業沒有結轉限期;生產性企業用于研究和開發的資本開銷,經貿工部批準,所得稅全免;外資企業進口自用的機械設備和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銷售稅或執照稅;經總統批準,符合加納既定發展戰略的重大投資,還可享受特別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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