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運
海運業務無需外匯管理局預先批準。
銀行可受理以下業務:
-摩洛哥船只在國外中途停靠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摩洛哥船只在國外中途停靠活期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租用外國船只帳戶貸方余額的轉帳;
-外籍船員工資及所有其它報酬的轉帳;
-與摩洛哥船只業務有關的其它費用的轉帳,如:
*分級費,
*拖曳費,
*電臺通訊費,
*航海資料購置費,
*加油費、機油和燃油支出,
*在國外購買配件及運輸費用,
-摩洛哥船只在國外維修費用轉帳;
-技術管理費用轉帳;
-集裝箱租賃費用轉帳;
-在國外中途停靠費用預先轉帳;
-外國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外國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活期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外國船只在摩洛哥中途停靠現金收入轉帳;
-摩洛哥船東與外國船東以“合營”或聯盟合同形式經營業務收入歸外國船東所有的份額的轉帳(* 2000年規定,不超過總收入的80%);
-貨物轉運在摩洛哥結帳的運輸費用的轉帳;
上述轉帳將按有關規定的操作細則執行。
二、國際陸路運輸
國際陸路運輸業務無需外匯管理局預先批準。
銀行可受理以下業務:
-摩洛哥車輛在國外運輸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摩洛哥車輛在國外運輸活期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租用外國車輛帳戶貸方余額的轉帳;
-其它與車輛運輸經營業務有關的費用的結算,如:機油費、燃油費、高速公路費及其它與車輛有關的費用;
-外國車輛在摩洛哥境內運輸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外國車輛在摩洛哥境內運輸活期帳戶的貸方余額的轉帳;
-摩洛哥運輸商與外國運輸商以“合營”或聯盟合同形式經營業務收入歸外國運輸商所有的份額的轉帳;
上述轉帳將按有關規定的操作細則執行。
* 2000年規定,摩洛哥司機從事國際陸路運輸,每車每來回可享受相當于15000地拉姆的外匯額度,包括食宿費和車輛業務費用,或相當于5000地拉姆的外匯額度,包括食宿費,不包括車輛業務費用。
三、海上運輸和陸路運輸共同條款
船東、運輸商、海運代理、過境或轉口代理及船舶代理,應注意:
-中途停靠帳戶、中途停靠活期帳戶、運輸帳戶、運輸活期帳戶、船只租賃帳戶以及所有其它為非摩洛哥居民以國際運輸名義開列的帳戶,均應記載所有為其非摩洛哥居民合作伙伴發生的費用;
-上述帳戶應反映其外國合作伙伴的真實狀況,并與其總帳相一致,上述總帳應根據現行會計制度進行記帳;
* 2000年規定,上述帳戶貸方余額(指摩方收入)應在收到款項后1個月內轉回摩國內。
四、空運
銀行可受理外國航空公司在摩洛哥經營業務的收支盈余的轉帳業務,外國航空公司應在其每月的經營帳務上注明其每月的收支狀況,收入記入貸方,支出記入借方。
1、收入
外國航空公司收入由以下組成:
-由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在摩洛哥售出的旅客機票款;
-以旅客行李超重名義收取的現金;
-航空貨運收入。
2、支出
外國航空公司支出由以下組成:
-在摩洛哥發生的航空代理辦公費用,包括:人員費用、場地租金、辦公設備和家具、水、電、維修、稅費、電話、傳真、辦公用品等;
-在摩洛哥發生的廣告和促銷費用;
-支付給摩洛哥旅行社或傳運商的傭金和回扣;
-在摩洛哥購買的機票的退款;
-機場費和機場稅;
-外國航空公司飛機在摩洛哥機場起降有關的技術服務費用;
-淡水、伙食供應費用;
-燃料供應費用;
-機組人員和在摩洛哥轉機的旅客食宿費用;
外國航空公司及其摩洛哥代理應在每月未提供其經營帳戶狀況,明確其盈虧余額;
以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名義在摩洛哥開立的上述帳戶的收支盈余可轉帳至其外國航空公司總部,條件是銀行帳戶余額應與其要求轉帳金額一致。
銀行在收到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經正式簽字的結算帳單后受理轉帳業務,該帳單應注明帳務收入名稱、金額、支出金額及須轉帳的盈余額。
如其每月經營帳戶帳面出現赤字,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應在下個月份通過轉讓或出售其外匯給中央銀行以填補其上月虧空,除非該赤字在當月用收入得以彌補。
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運輸處)提供其經營帳戶每季度經營狀況,并附上當季每月的明細表以及各項收入和支出證明。
上述提供的資料包括:
關于收入:
-由外國航空公司其本身或其代理出售機票發票,并標明機票價格、航線、旅客姓名以及支付方式;
-貨運收入及超重行李收入狀況;
關于支出:
-如發生退票,機票退票情況;
-其經營帳戶以借方名義發生的費用發票復印件;
-收支盈余轉帳的銀行單據復印件或為彌補帳面赤字而售出外匯的銀行單據復印件。
銀行也同樣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運輸處)提交一份季報,列出要求轉帳的外國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名稱及其轉帳金額和時間,并附上航空公司提供的有關經營帳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