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促進出口可兌換地拉姆帳戶的商品和服務出口商可從帳戶中提取在國外旅行所需費用。
銀行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出口商提供國外旅行所需費用。
二、商品和服務出口商以外人士的業務旅行
每年向非出口企業給予的外匯額度及其使用、續用方法如下:
1、年度外匯額度的給予
1)外匯額度的使用目的非出口企業每年可獲得一定數量的外匯額度,用以支付在國外的業務活動開支,主要有:
-業務旅行開支,如住宿、交通費等;
-企業職工在國外的培訓費用;
-參加國際活動的費用:會議、研討會、講座等;
-加入各種職業和文化組織規費;
-在報紙、雜志、期刊上刊登廣告的費用;
-訴訟費、律師費。
2)外匯額度的給予
年度外匯額度可給予:
-對享有再貼現中期貸款的中小企業,由銀行直接給予;
-其它企業,由外匯管理局批準后給予。
A、中小企業
為了鼓勵中小企業,銀行每年可向這些企業提供相當于4萬地拉姆的外匯額度。
為獲得這筆外匯額度,企業須向銀行提供有關企業的名稱、資金和用匯目的等材料。
擁有外匯兌付銀行提供的再貼現中期貸款的中小企業方可申請外匯。
如果上述外匯額度不足使用時,企業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充額度。
B、其它企業
其它企業必須通過銀行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供其企業名稱、資金、用匯目的、前三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或新建企業預計營業額等材料。
在上述材料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真正需要,外匯管理局每年向企業提供一定的外匯額度,但必須由提出申請的銀行兌付,并根據企業需要逐步使用。
如果上述外匯額度不足使用時,企業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充額度。
2、使用方法
由銀行直接提供或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給予中小企業的外匯額度用于企業自額度給予之日起12個月內的外匯所需。
銀行可根據企業要求,從年度外匯額度中支付以下費用:
-向企業領導或其職員提供外匯現鈔,以支付其在國外業務旅行、短期培訓費用,但必須出示企業出差令或提供在外逗留時間、每日津貼(必須符合企業內部規定)和相應的總金額等其他材料;
-上文所述的其它費用的轉帳,須出示有關證明材料(發票、收據等);
-對企業持有的國際信用卡進行支付。
3、統一規定
1)年度外匯額度的續用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銀行可繼續直接向中小企業提供外匯額度或根據外匯管理局的批準向有關企業給予外匯額度,未用完部分可順延至下一會計年度使用。
在繼續給予外匯額度時,應考慮到企業上一年度所申請的補充額度。
2)報告
銀行必須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提供報告,說明向每個企業提供的年度外匯額度金額(包括由銀行直接提供和外匯管理局批準)及其使用情況(開支性質、有關金額和付款方式),有關外匯使用情況的文件由銀行保存并隨時供外匯管理局查閱。
三、其它業務旅行
銀行可向居住在摩洛哥、從事私營活動、不享受旅行外匯額度但因業務原因必須出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最多相當于2萬地拉姆的年度外匯額度。
申請人須出示以下文件:
-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正式營業執照登記證明;
-當年或前一年納稅證明。
上述外匯額度每年只提供一次,可一次或分次支付,在撥付之次月起使用,未用完部分應歸還銀行。
銀行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經常性轉帳處)提供報告,說明受益人姓名、護照號或稅號、受益人從事的職業性質、外匯額度金額和給予日期。
因業務原因須經常出國的人,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總的外匯額度。
四、旅游
銀行可向居住在摩洛哥的摩洛哥或外國自然人以及居住在外國的摩洛哥僑民提供每年相當于5000地拉姆的稱為“旅游外匯”的外匯額度。
如果孩子隨同父母一起旅游,則每個孩子可增加相當于1500地拉姆的外匯額度。
兌換外匯時只需出示有效護照,無需其他證明。可兌換任何外幣,并可用于旅游、家庭團聚、宗教旅游(如麥加朝圣)或其他私人旅行活動。
外匯額度每會計年度只發放一次,在撥付次月起使用。未使用部分應退還銀行。
銀行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經常性轉帳處)提供報告,注明撥付外匯金額及兌換人的姓名、護照號、身份證號、外匯兌換日期等。
* 2000年規定,個人年度旅游外匯額度調至1萬地拉姆,孩子的額度調至3000地拉姆。
五、摩洛哥在國外留學生用匯規定
銀行、國庫及郵政部門可向在國外繼續中、高等和技術學業的摩洛哥學生提供以下換匯便利:
-“出發”補貼;
-向外國教學機構轉學費;
-每月生活費的轉帳;
-房租費的轉帳。
獲得上述換匯便利的條件如下:
1、“出發”補貼
在國外繼續中、高等和技術學業的摩洛哥學生,不管是否享受獎學金,每學年均可享受相當于1萬地拉姆的外匯“出發”補貼。上述補貼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條件是年度內提取總額不超過1萬地拉姆。
銀行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向其發放上述補貼,申請人須提供以下任何一種證明材料:
-由外國教學機構提供的學生登記證明;
-由摩洛哥行政部門、公共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的國外留學獎學金證明或聲明;
-國外學生證或其它證明其按時在國外某教學機構注冊學習的材料;
另外,如果留學生年紀偏小或第一次出國,銀行也可向陪同前往的父親或母親提供相當于1萬地拉姆的外匯補貼。
上述補貼的申辦應與留學生的外匯申辦同時進行,年度內提取總額也不能超過1萬地拉姆。
* 2000年規定,上述補貼,包括陪同人員費用均調至2萬地拉姆。
2、向外國教學機構轉學費
學費應包含所有支付給外國教學機構的各種學習費用。
銀行、國庫和郵政部門可根據留學生出示的預算表、發票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外國教學機構匯轉或郵寄學費。
銀行也可應留學生的要求,根據其費用結算辦法,向外國教學機構簽發外匯支票。
3、每月生活費的轉帳
銀行、國庫和郵政部門可在每個學年內,向不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提供每月最多相當于6000地拉姆最多可達12個月的外匯轉帳。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每月可獲得最多相當于4000地拉姆的外匯。
轉帳要求可由留學生本人或其父親或其合法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對于不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
-由外國教學機構提供的學生登記證明,或預登記證明。如果是預登記證明,留學生本人或其合法監護人應自行負責在最遲該學年結束前三個月內提供最終學生登記證明。
-由留學生本人、其父親或其合法監護人以其名譽出具的聲明,聲明留學生本人未享受任何獎學金。
2)對于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
-留學生國外留學獎學金通知;
-由外國教學機構提供的學生登記證明,或預登記證明。如果是預登記證明,留學生本人或其合法監護人應自行負責在最遲該學年結束前三個月內提供最終學生登記證明。
學費的轉帳應在當月或提前30天進行。也可幾個月的學費提前最多三個月或推遲幾個月一并轉帳。轉帳均應在學年內進行。
4、房租費的轉帳
對于在國外留學期間租住住房的留學生,銀行可根據留學生本人或其合法監護人的要求向外國房主轉帳支付房租和其它相關費用。轉帳時須出示租房合同、居住證明或其它證明住址的文件。
當然,所租住住房應是符合要求的(單間公寓、一臥室、或二臥室住房)專供留學生居住且在留學生學習所在城市的住房。
5、報告
銀行、國庫和郵政部門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提供報告,說明外匯額度使用和轉帳情況、留學生身份、其伴讀者(如有的話)身份。留學生提供的材料應妥善保管,以備外匯管理局隨時調閱。
六、醫療保健用匯規定
銀行可向需國外就醫的摩洛哥自然人提供外匯補貼并辦理轉匯業務,條件如下:
1、外匯補貼
銀行可向需去國外就診或住院的摩洛哥居民提供相當于2萬地拉姆的外匯補貼。
* 2000年規定,上述醫療補貼調至3萬地拉姆。
上述申請須附上以下材料:
-由互助會提供的費用承擔證明;
-或由衛生部批準行醫的主治醫師提供的醫療證明。如由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用,該醫療證明也需一并提交。
2、醫療費轉帳
醫療費是指與國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
醫療費可由病人本人或互助會或保險公司承擔。
* 2000年規定,國外就醫醫療費費不設上限。
1)由病人本人或保險公司承擔的醫療費用的轉帳
銀行可辦理醫療費外匯轉帳,轉帳時須提供衛生部批準的醫療證明及外國醫療機構出具的最終發票。
轉帳業務可以是劃帳或根據國外醫療機構的指令提供支票。
如果外國醫療機構要求提供預付款,銀行可根據病人提供的醫療費概算或其他材料辦理劃帳或提供支票。這樣,在最終結算醫療費用時,銀行應要求提供全部費用的最終發票。
2)由互助會承擔的醫療費用的轉帳
同樣,銀行可辦理由互助會或其他公共組織承擔的醫療費用的轉帳,轉帳時須提供國外醫療機構的最終發票。
3、其它業務
除上述費用轉帳業務外,銀行還可通過劃帳或提供支票等方式辦理以下費用轉帳,辦理時須提供發票、費用單或其它證明材料:
-購買處方藥的費用,該處方應得到衛生部的批準;
-殘疾人矯形設備費用,包括輪椅、矯形鞋等;
-外國實驗室化驗費;
-病人出院費用和尸體運回國內的費用。
銀行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經常性轉帳處)提供報告,說明病人身份、護照號、身份證號、使用外匯金額、醫療費用金額及外國醫療機構名稱等。
七、有關旅行外匯統一規定
兌換的外匯可以是外幣現金,也可以是旅行支票。
對特定旅行給予的外匯不可與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旅行用匯合并使用。
外匯額度在提供后次月使用,未使用部分應售還銀行。
銀行需在兌換外匯前檢查申請人護照以確保:
-申請人未在其它銀行兌換過同樣的外匯額度;
-需兌換的外匯不與其它用途的外匯合并使用;
-以前已兌換的外匯已使用完畢或售還銀行。
銀行應在其護照上注明外匯金額、性質及兌換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