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稅法實行屬地和屬人相結合的原則。
為適應經濟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1986年開始,摩洛哥開始了稅務制度的重要改革,稅收體制正逐步趨于合理化和現代化。摩洛哥的稅賦包括城市稅、市政稅、營業稅、公司稅、不動產收益稅、所得稅、增值稅、注冊稅、公證稅、印花稅、關稅、進口附加稅和國內消費稅等。
【公司稅】征稅對象為資本公司、合伙公司、合作社、贏利性公共機構和法人等。由自然人組成的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和隱名合伙公司可選擇繳納公司稅或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起,公司稅的稅率降為公司利潤的30%,金融機構的稅率為37%。此外,還規定了最低繳納額(免稅營業額的0.5%),即不論公司經營效益如何,必須最低繳納一定金額的公司稅。但對于新成立的公司,頭36個月內如果經營虧損,可以免繳該最低額。對于外國承包公司在當地承攬項目,可以選擇包稅制,即按免稅營業額的8%繳納公司稅,其他的稅,例如源頭稅就可以不交。
【所得稅】征稅對象為自然人、共有財產的擁有成員、由自然人組成的不繳納公司稅的無限責任公司、簡單兩合公司和隱名合伙協會,以及完全由自然人組成的事實公司。執行累進稅制,稅率如下:
表3-2:摩洛哥所得稅率
檔次(年收入) | 稅率 | 扣除 |
0~30000迪拉姆 | 0% | 0 |
30001~50000迪拉姆 | 10% | 3,000 |
50001~60000迪拉姆 | 20% | 8,000 |
60001~80000迪拉姆 | 30% | 14,000 |
80001~18000迪拉姆 | 34% | 17,200 |
180000以上 | 38% | 24,400 |
注:計算公式為:年收入×稅率-扣除數=年納稅額。
資料來源:摩洛哥經濟與財政部
【增值稅】摩洛哥境內所有工業、貿易、手工業、自由職業活動及進口貨物均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率有7%、10%、14%和20%四檔,正常稅率為20%,其余為降低的增值稅稅率,適用于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務。直接進口和當地采購的裝備,其增值稅可以用于抵扣。境內增值稅和進口固定資產的裝備、設備及工具的增值稅免除做法是先將款項扣留,計入扣留科目內,有關納稅企業可用此款抵扣購買上述資產的增值稅的稅款。增值稅結清后,上述數額有可能退回。
【注冊稅】公司創立和增資時,按注冊資金的0.5%繳納,不足1000迪拉姆的按照1000迪拉姆收取。購置土地按買價的5%征稅,如土地用于平整后分塊出售作工業或商業用房項目,其注冊稅為2.5%;如確保土地用于36個月內建成的工業或商業項目,則稅率為0%;購買已建成工商業用房,稅率為25%。
【城市稅】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按所得稅申報,企業出租自有房屋的租金收入須繳納城市稅,稅率為租賃價的13.5%。
【印花稅】在摩洛哥申請注冊公司、產權移轉、資格或權利認證、申請獲得行政許可等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征稅率因活動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
【源頭稅】針對付往境外個人或企業的服務費用、酬勞、傭金或外國董事津貼、股息等進行源頭扣繳,為支付金額的10%。
【進口關稅】因進口商品的不同而征收從價稅。針對投資推廣及擴大所需進口的設備物料、工具及其配件的進口關稅或為2.5%,或為10%。
此外,在摩洛哥開辦和經營公司還需繳納公證稅、市政稅、營業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