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決定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關機構應予以執行并在各種媒體予以宣傳。
利比亞經貿總人委
2003年6月5日
(禁止進口商品清單)
1. 生豬、豬肉、脂肪、豬皮和所有派生產品
2. 酒和所有含酒精飲料
3. 腌肉及其加工的食物,供消費用的動物脂肪
4. 觀賞動物、鳥類和魚類,原產非洲的這些動物除外
5. 凍魚,用于加工的進口的魚片和金槍魚除外
6. 活的和宰殺過的禽類和鳥類, 用于繁殖后代的鳥禽除外
7. 直接用于消費的雞蛋
8. 巴氏殺菌液體牛奶
9. 椰棗果汁
10. 黃瓜種子,用于消費的新鮮的、冷凍的、脫水的和粉碎的蔬菜,干的豆類除外
11. 新鮮水果(柑橘、葡萄、無花果、杏、西瓜、甜瓜、椰棗、李子、石榴、桃子)
12. 橄欖油
13. 礦泉水和天然水,含氣礦泉水除外
14. 載客30人及以上的客車,載重5-40噸的卡車和拖車,以及超過10年的傳送系統(1軸--2軸--3軸)
15. 馬力超過75HP、長度超過10米、載客超過6人的休閑用游艇
16. 舊的或二手的工廠、機器和輪胎,16款中第2段明確的部分除外
17. 犁和輕型農業機具(鍬、斧、鏟)
18. 瓦楞鐵皮
19. 普通的小于60線的有線電話及其交換系統
20. 學生書籍
21. 空白錄音帶
22. 薄的餐巾紙,桌上紙巾、手帕紙巾和衛生間用紙巾除外
23. 阿拉伯起居室
24. 巴拉坎大袍
25. 掃帚
26. 氯化鉀
27. 各種苛性鈉(蘇打)
28. 木的和水泥澆筑的柱子
29. PVC制成的柔性塑料管
30. 溫室用塑料棚蓋
31. 狗食和貓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