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191號
經貿總人委在認真研讀了
利比亞商業法及其修正補充法案
利比亞民法
2001年第1號《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1年第21號《關于開展經濟活動的特定條款》及2004年第1號《關于對《關于開展經濟活動的特定條款》的修改法案和實施細則的法令》;
2004年第6號《關于組織貿易代理活動有關規定及其實施細則》
以及2001年第145號經貿總人委《關于組建經貿總人委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特此決定:
第一條
耐用品經銷商需向顧客提供售后服務并提供必需的產品質量保證書。
第二條
耐用品經銷商應當向顧客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當經銷商所有權發生轉移,顧客仍然有權保留質量擔保的權利。
第三條
任何免除或減輕經銷商民事責任的商業銷售條款應全部廢除。
第四條
質量保證將受《民法通則》監管。任何違反者將依法予以懲罰。
第五條
本決定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經貿總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