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品種類
1- 重型機械、設備。
2- 筑路設備。
3- 轎車、客車、載重車。
4- 農用工具。
5- 檢查、治療用醫藥設備。
從事以上商品貿易業務代理的必須是股份或國有企業,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 企業應合法成立。
- 股份制企業40%以上的股份上市流通。
- 國有或股份制企業只能擔當一家制造企業的代理商。
- 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成員只能在本公司任職,不得在任何公共機構任職。
- 公共機構職員及其4代以內親屬不能在其任職期間從事該機構進口商品及相關領域商品的貿易代理業務。
第二:商品種類
1- 辦公用品、設備。
2- 家用電器。
3- 非家用電器。
4- 各種用途的電子設備。
5- 維修工具、設備。
6- 制造木材。
7- 輕型農業設備。
8- 農用物資和必需品。
9- 除血漿外的藥品和醫療必需品。
10- 清潔用品、裝飾品。
11- 兒童護理品。
12- 照相器材和必需品。
13- 各種船只、游艇、漁船。
14- 捕魚工具。
15- 烤面包設備。
以上商品的貿易代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 企業應合法成立。
- 以上商品的代理必須是股份制企業或伙伴制企業。
- 股份制企業或伙伴制企業最多能擔任三家制造企業的代理商。
- 股份制企業的管理成員及所有伙伴制企業員工只能在本單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共機構任職。
- 公共機構職員及其4代以內親屬不能在其任職期間從事該機構進口商品及相關領域商品的貿易代理業務。
第三:本公告未提及的商品可由股份制企業、伙伴制企業以及個人擔任代理,其允許代理數目上限如下:
- 個人: 3個
- 伙伴制企業: 5個
- 股份制企業: 10個
第四、第二條中規定的商品從2006/8/16日起只能通過代理商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