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免稅區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本免稅區法確定適用于吉布提共和國免稅區的法律條例和免稅區的運行原則。
第二條:本法條款適用于免稅區內的投資及經營活動。
第三條:為實施本法,免稅區是指,從進口征稅方面,商品被普遍視為沒有進入征稅區域且不受海關例行監管的吉布提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
另外,免稅區經營活動由本法條款管理,并在任何方面享有本法規定的特殊法律體制。
第四條:免稅區的創建及其地理界限由部長委員會法令確定。
第五條:免稅區可在其領域內包含一個機場或港口區域。
根據本法條款,由港口或機場管理者給予的海岸區域或其它地點,以及連接上述地點與免稅區的交通公路視為免稅區的一部分。
第六條:在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直接或委托管理下,允許在免稅區自主生產電力和建設水處理廠。
第七條:根據本法由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批準的任何工業、商業、金融或服務經營活動可在免稅區內進行。
但禁止損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二編 免稅區管理和監督條例
第八條:根據本法條款以及吉布提共和國免稅區適用規章,吉布提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是唯一負責免稅區管理和監督的部門。
第九條: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總部設于免稅區。對其所進口的動產設備和器械,管理局與免稅區內經營者同樣免除關稅及相關賦稅。
第十條:吉布提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成為免稅區企業和經營者唯一的手續辦理中心。
管理局是所有公共和私營機構處理任何問題,行使與免稅區經濟活動相關和涉及免稅區企業的所有權力的中介。
管理局是唯一授權:
1. 接受并批準希望在區內進行經濟活動企業的申請。
2. 登記并發放希望在免稅區內經營企業的注冊文件。
免稅區章程確定獲得區內經營許可的條件和方式。
第十一條:吉布提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除其董事會外,擁有一套組織和管理結構。
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的總體組織結構將由部長委員會法令通過。
第十二條: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擁有對吉布提共和國現存和未來的所有免稅區進行管理的權力。
管理局被委托頒布所有免稅區的法規和條例;有責任確定免稅區內租金金額,違反免稅區章程的處罰以及其他與許可證相關的條件。
管理局被委托收取租金、罰金和罰款,并為此采取必要的征收措施。
管理局唯一授權管理環境,及/或衛生、安全、治安和移用于免稅區章程的國際標準的建設規格條例。
第十三條:根據免稅區章程,免稅區管理企業可向持有有效許可證的從事私營工業或商業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出租位于免稅區的土地。
第十四條:根據其被賦予的職責和權力,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須遵守本法條款。
第三編 免稅區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由吉布提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實施,或由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為開發者為其實施。為使這一管理有效,將由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和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簽署協約。
第十六條: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為在吉布提免稅區的開發者,在管理和行政方面,享受本法規定的法律條例實施和產生的利益。
第十七條:進入免稅區經營企業必須持有由管理局頒發的適宜和有效的許可證,明確其在免稅區的經營活動,同時需持有與一家免稅區管理企業簽署的合乎法律手續的租約。
免稅區內任何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本法條款。
第十八條:任何免稅區內的經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合同、廣告、發票、信件或其他文件中,除注明公司名稱外,還應注明其持有在免稅區經營的許可證。
吉布提港口和免稅區管理局將確定對此的適宜表述形式。
第四編:管理免稅區內經營活動的原則條款
第十九條:任何私人財產的國有化或限制性措施均不能損害免稅區內的經濟活動。
個體和企業經營者的所有權受到保障。
第二十條:在區內進行經濟活動無須擁有當地合作人。
第二十一條:自經濟、商業或領取工資活動開始之日起五十年內,任何貨幣、在免稅區外任何地點以及在吉布提共和國外的資本、利潤或工資的自由轉移受到保障,不得進行任何限制。
該期限的類似延長將由管理局決議作出。
第二十二條:在免稅區內獲發經營許可,合法進行的經濟活動須遵守本法條款,以及與本法相符實施的免稅區章程。
上述經濟活動不受普通條例和任何法律和規章的權限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遵守現行的涉及某些商品的法律和法規前提下,除違禁品外的任何屬性和任何來源商品均可進入免稅區。
可在免稅區內存放用于使用或消費的商品而無需繳稅。
第二十四條:在遵守現行規章的條件下,免稅區內商品可無限期逗留。
第二十五條:區內實施現行的關于商業、工業、文學或藝術產權保護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免稅區內禁止零售。但組織的商業交易會和展覽會除外,向公眾出售的產品將完全繳納關稅和其他賦稅。
第二十七條:免稅區內禁止居住。
第二十八條:向管理局繳納的費用需用美元或吉布提法郎支付。
第五編 免稅區勞工條例
第二十九條:免稅區內經濟活動雇用自由,但須:
-禁止在吉布提雇用受制裁國家勞工;
-在企業開始經營的第一年底,任何企業吉布提員工需不少企業總人數的30%,在免稅區內經營五年后,吉布提員工至少為70%。
第三十條:在一家免稅區公司工作的外籍雇主和員工獲發外國人逗留許可和工作許可。
在任何情況下,擁有免稅區經營許可的任何員工或/及經營者應有管理局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法的例外規定外,吉布提勞動法管理免稅區內的勞動關系。
第六編 免稅區稅收條例
第三十二條:免稅區內勞動者免除工資稅以及其他任何直接稅。
免稅區內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無需繳納任何直接或間接稅或其他賦稅,包括收入稅。
這一免稅由頒發許可證之日至之后五十年。
這一免稅可由管理局決議延續。
第三十三條:稅收和海關條款將作為修正案納入稅法
第七編 免稅區社會福利條款
第三十四條:免稅區的所有勞工都應享受社會福利和醫療保障。但是只有吉布提勞工必須加入社會保障局體系。
加入社會保障局的條件以及外國勞工的社會福利和醫療保障方式將由管理局決議確定。
第八編 海關和外貿條例
第三十五條:進口至或在免稅區內生產的物資免除任何關稅和賦稅,除非上述物資是進口至吉布提共和國海關征稅區域。
免稅區免除國家法律規定的關稅和賦稅。
第三十六條:除非海關另有規定,根據關于原產地概念的國際公約,特別是東南非共同市場協定原產地規則議定書的規定,經過加工或人工增值的產品可以在其運出免稅區時標明“生產于吉布提”。
管理局授權發放免稅區內生產者的原產地證明。
管理局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被指定簽署原產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由免稅區運至港口或機場,或者由港口或機場運至免稅區的貨物由海關負責。
管理局就運輸的護送條件和程序與海關達成一致,并形成管理局決議。
第三十八條:來自免稅區的物資在本地市場的出售需繳納進口稅。
第九編 免稅區的警戒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免稅區的警戒和監督由管理局安全部門負責。
警察力量,及/或國家憲兵需負責免稅區周邊道路的安全,并可應免稅區安全部門的要求,及/或為了有效搜查,進入免稅區內部。
第四十條:間接稅務局的監管應依據免稅區特有的規定和程序進行。
但是,任何對免稅區內經營者的檢查可以以突然的方式進行,但不應干擾免稅區內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管理局與吉布提相關職能部門磋商,并就與警察、憲兵和間接稅務局的合作及監管的實施達成一致。
管理局就此擬定商品由港口、機場和鐵路運至免稅區,或由港口、機場、免稅區、公路出口的運輸護送和監管程序。
第四十二條:免稅區不間斷24小時開放,包括節假日。免稅區法定辦公時間和正常工作時間外免稅區運營的條件將在免稅區章程中明確。
第十編 免稅區爭端解決
第四十三條:免稅區商業爭端根據吉布提法典中國際仲裁條款,以國際仲裁解決。
個人或集體勞動爭端根據吉布提勞動法律仲裁解決。
第四十四條:但是,所有違反免稅區普遍法律的行為屬吉布提司法機構職能權限。
第十一編 其他條款
第四十五條:本法所有的管理和組織規定適用于現存和未來所有的免稅區。
所有的免稅區管理企業,以及在現有或未來免稅區內經營的企業享有本法規定的所有優惠措施。
本法頒布前由相關協約規定的額外優惠措施繼續實行。專門的優惠措施可應管理局要求加以規定。
第四十六條:由國家機構頒布適用于國內市場的關于價格、質量和標準的法律不適用于免稅區。
但是,免稅區內管理質量和標準的規定不能低于國家法律確定標準。
只有國家環保和安全的專門法律和措施,除免稅區的相關規定之外,可適用于免稅區。
第四十七條:本法以及免稅區章程實施方式將由管理局管理委員會決議確定。
第四十八條:在本法生效前,JEBEL ALI FREE ZONE INTERNATIONAL作為吉布提免稅區管理開發者,在其委托下達成的租約及/或商業協定,在本法頒布起按本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與本法違背的所有規定廢止。
本法將應相關部長的要求發布和執行。
第五十條:本法按緊急程序發布。
自其頒布之日起登記并在政府公告中發布。
吉布提共和國總統
伊斯梅爾·奧馬爾·蓋萊
200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