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肯尼亞《并購法規》第二部分(Part Ⅱ- Take-Over Procedure)規定,并購上市企業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并購上市企業的要求和流程 | |
日期 | 要求和流程 |
第1月第1天 | 收購方董事會通過收購目標企業的決議 |
收購方向財政部和其他相關部門提交收購申請待批 | |
第1月第2天 | 收購方發布新聞公告申明收購意向 |
第1月第12天 | 收購方向目標企業遞交收購申明 |
第1月第13天 | 目標企業向資本市場管理委員會和內羅畢證券交易所進行通報 |
目標企業發布新聞公告 | |
目標企業指定獨立顧問 | |
第1月第26天 | 收購方向資本市場管理委員會提交收購材料待批 |
第2月第26天 | 資本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收購材料 |
第2月第31天 | 收購方向目標企業遞交收購材料 |
第3月第14天 | 目標企業向股東發布董事會通函 |
目標企業向股東發布收購材料和獨立顧問通函 | |
收購要約公示期開始 | |
第4月第13天 | 公示期結束 |
第4月第23天 | 收購方向資本市場管理委員會和內羅畢證券交易所通報結束公示期 |
收購方發布新聞公告宣布收購結果 |
根據《外商投資法規》第3條的規定,外商投資者申請并購當地上市企業時,本地投資者(東共體居民)至少必須持有25%的公司股份。若本地投資者申購量不足25%時,經資本市場管理委員會書面批準,才能向外商投資者發售。
(聲明:本欄目交流內容為中國銀行內羅畢代表處學習心得,涉及具體操作問題,請向專業法律顧問和會計顧問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