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桑尼亞稅務局(TRA)是一個半自治的政府機構,根據1995年議會通過的11號法案成立,主要負責中央政府稅收和一些非稅收入的管理。
(二)TRA的組織機構
TRA下設董事局,負責制定和執行TRA的政策,就坦的財政政策和稅務向財政部長提出建議。董事局由10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直接由總統任命)、5名按照職務成為當然成員,財政部長根據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任命其他4名成員。稅務局長為最高行政長官,負責該局日常運作以及對董事會進行一般性監督和控制。由幾個收入和支持部門的領導進行協助,部門領導輪流由總局副局長進行協助。
(三)TRA的功能
1、評估、收取和解釋所有的政府稅收。
2、有效管理中央政府的稅收法律。
3、就與財政政策有關的所有事務向政府提出建議。
4、推廣自愿納稅意識。
5、改善對納稅人的服務質量。
6、抵制欺詐和其他形式的逃稅。
7、提供貿易統計及出版物。
二、TRA所執行的法律依據
TRA目前對中央政府的稅收、關稅進行征管,主要依據如下法律:
(一)所得稅法(2004年)
(二)關稅法(1976年)
(三)東非海關管理法(2004年)
(四)增值稅法(1997年)
(五)海關關稅條例(332章)
(六)印花稅法(1972年)
(七)道路和燃料收費法(1985年)
(八)汽車受益稅法(1991年)
(九)機動車(稅務登記和轉讓)法(1972年)
(十)港口服務收費法(1973年)
(十一)交通(國外車輛路線)法(1973年)
(十二)職業教育和培訓法(1994年)
(十三)海關管理法(1997年)
(十四)國外商業車輛發牌法(1970年)
(十五)土地條例(113章)
(十六)東非海關管理法(1970年)
(十七)東非共同體地中海協議(1987年)
(十八)合伙經營和抽獎法(1967年)
三、坦桑尼亞稅收的種類及計征辦法
(一)公司稅
公司所得稅為30%, 適用于所有公司(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應納稅收入部分嚴格按照商業計算慣例進行,不包括未在收入稅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特殊消費。但是,決定應納稅收入時可以允許一定的資本消費。所有公司,包括非常住居民公司的分支機構需在3個月內遞交臨時性收入報告。如果已遞交臨時收入報告,最終收入報告可于6個月內遞交,否則須在3個月內遞交。臨時報告和最終報告間的稅收之差于完成最后報告之日起付。
(二)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收入分別按不同比例計算,最低為17.5%,最高為30%。個人收入所得稅率在坦桑尼亞大陸有4類,起征為每月6萬以上(6萬先令及以下免征)。桑給巴爾有11類,起征為每月2.5萬先令以上(2.5萬先令及以下免征)。常住居民每年需交納全球范圍內的個人收入所得稅,非常住居民只交納在坦桑尼亞境內產生的個人收入所得稅。雇員所得稅由雇主每月按基數向收入稅管理委員會交納。如果除薪金以外還有其他收入,則公司稅相關規定一樣,還需遞交臨時和最終收入報告。
(三)個人技能和發展培訓稅
根據雇主支付給雇員的月工資總額的6%計征,其中三分之二撥付財政部,三分之一撥付職業教育培訓局。 雇主要求在每月的第七天之前納稅。
(四)資本收益稅
在坦桑尼亞境內出售房產、金融資產等財產所獲取的資本收益按10%的比例征收。
(五)博彩稅
根據所參與的不同種類的博彩活動之不同的稅率來征收,包括賭場、私人彩票和****。
(六)預扣稅
根據商業過程中可支付金額征收。非常住居民的預扣稅額視為最終稅收,但是對外國資本貸款利息無預扣稅。對于含預扣稅的支付,預扣稅額可視為稅額預付以抵消最終稅收。預扣稅源共15類,非別采取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兩種不同計征方法。
(七)小型業主所得稅
因經營性質不能保留貿易審計紀錄的非正式小型業主,根據其營業額計征。主要有三類:年營業額低于7百萬先令的每年計征5萬先令,7百萬---1.4千萬每年計征165000先令,1.4千萬---2千萬每年計征385000先令。
(八)增值稅
由增值稅注冊人對貨物和服務貿易按20%的標準支付,同時征收未注冊增值稅者產生的應納進口稅。所有年營業額超過4千萬先令的經營者應到增值稅委員會申請注冊。增值稅注冊申請須填交增值稅101號表格,獲取注冊前,由坦桑尼亞稅收管理局核查經營地址。月度增值稅報告和稅額支付須在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就近向地區增值稅辦公室辦理。出口貨物和服務貿易、技術及援助項目、慈善項目及教育機構等不征收增值稅。
(九)印花稅
所有未注冊增值稅者均須交納此稅,征稅內容為貿易營業額而非利潤。綜合協議稅率為1.2%,租賃收入稅率1.5%,其他4%,法律及商業證券按特殊稅率征收(比如:租賃協議稅率低于1%或1千萬先令,年營業額超過1千萬先令者按綜合協議稅率征收)。農產品銷售加工貿易、增值稅注冊者、政府及私人教育機構的費用免征稅。
(十)進口稅
根據CIF坦桑尼亞的進口價格征收,關稅比率分別為0%,10%,15%,25%四種。零關稅適用于初級原材料,基礎設施投資所需的替代零部件、設備以及農業、漁業、家畜、醫藥、全拆的摩托車零配件、計算機、移動通訊設備等。10%的關稅適用于半加工產品,工業零配件,窯用耐火磚,窯用冷卻劑,彎頭,窯用壓縮配件等。15%的關稅適用于完全加工產品,摩托車零配件,潤滑油,鋼筆筆尖等。25%的關稅適用于最終消費產品。
對來自東非共同體的進口貨物分別按照東非共同體關稅協定的規定征收。
(十一)消費稅
從價征收稅率:5% 適用于移動通訊服務,10% 適用于四輪驅動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30% 適用于高級消費品,如雪茄。 從量征收稅率:分別按不同稅率征收,適用于煙酒,酒精,啤酒,軟飲料,石油產品。
(十二)其他稅費
機場服務稅: 國際航線為20美元,國內航線為5000先令。
港口服務稅: 常住居民為500先令,非常住居民為5美元。
機動車輛注冊稅: 機動車注冊費用為9萬先令,腳踏摩托車注冊費用為2 .7萬先令,注冊證費用為5000先令。
機動車輛過戶稅: 機動車過戶費用為5萬先令,腳踏摩托車過戶費用為1.5萬先令,過戶手續費用為5000先令。
四、國內稅務部門進行登記
所有納入“薪酬作為你的收入”(PAYE)計劃的公司和個人必須在所得稅專員處進行登記,由專員為其出具“納稅人識別號碼”(TIN),用于所有商業交易中。公司和個人把全年的臨時收入和評估歸檔,分季度分批支付。
五、雙重征稅協議
坦桑尼亞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重征稅協議確保生產者在進口物資時在原產地國和目的國不被雙重征稅。坦桑尼亞已經與以下國家簽署了相關協議:丹麥、印度、意大利、挪威、瑞典、肯尼亞、烏干達、贊比亞和芬蘭。還有以下國家正在商談簽署協議:南非、韓國、津巴布韋、阿聯酋、俄羅斯、塞舌爾、毛里求斯、埃及、南斯拉夫和阿曼。
六、地方政府稅收
坦桑尼亞擁有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兩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的收入來自地方當局管轄范圍內的當地稅費。這些地方當局包括市議會和區議會等。地方政府法案(1982年)和城市管理局法案(1983年)賦予地方當局通過法律法規的權力,使得這些地方當局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對發展、財產、服務、農產品和牲畜以及商業營業執照等征收稅費。
(一) 發展稅
每個地方當局管轄范圍內的年滿18歲的個人和商業企業都需支付的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收的一種稅收。每個地區的征收方式不同。在某些城市,該稅收根據個人收入來征收,對于商業企業,則根據營業執照額來征收。在部分地區,婦女和老年人可以免征該類稅收。
(二) 財產稅
坦桑尼亞的城市的財產所有者必須繳納的一種稅收,包括博物館、禮拜場所、塔臺和用于運動的土地等。慈善和教育機構的財產免征此稅。稅率由各地方當局制定。
(三) 服務稅
由相關地方當局來征收的非歧視性的向使用者收取的費用。對于法人實體征收增值稅凈營業額的0.3%。所有支付服務稅的法人實體免征產品稅。
(四) 農產品和牲畜稅
大部分農村地區政府征收農產品稅。每種作物的費率不同。但對于主要出口農作物,費率不超過農場門口價格或者生產者價格的5%。牲畜稅率在每個地方也不盡相同。
(五) 營業執照稅
所有的商業企業需要營業執照才能運作。一般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每年頒發。如果在地區外擁有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同時也需要營業執照。只有首都的工業和貿易部可以簽發不同商業類型的營業執照。費用每個地區收取標準不同,而且還要取決于其業務性質。第一次申請營業執照會有專人來現場進行檢查。
七、養老基金和社會保障
(一)國家社保基金(NSSF)
國家社保基金法案(1997年)中11條規定所有雇主必須在開業的一個月時間內在NSSF進行登記。供款率按照雇主和雇員基本工資法案的10%來征收。
(二)國營養老基金(PPF)
PPF是根據1978年通過的第14號議會法案成立的一個政府機構,目的是向國營機構、政府機構、私有化的國營機構和私人雇主提供社會保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