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貿易糾紛、走私、假冒等多種原因,阿爾及利亞進口產品滯港問題嚴重,很多貨物直接在港口銷毀。貨物未進入市場銷售,而外匯已匯出,給國家帶來損失。為防止外匯非法出境,同時也為控制一些違禁產品的進口,根據阿總理新近頒布的政令,阿央行已致函各商業銀行,規定今后所有進口商需向銀行出具進口商品質量檢驗證書(certificat de contr?le de qualité)方可辦理外匯匯出業務。該證書應由企業外的各領域相關權力部門出具。此外,還須出具進口原產地證書,所有農產品加工的產品進口還須有檢疫證書。
二、進口貨物在清關時須有標準合格證(certificat de conformité),該證書由出口國的相關權力部門出具(建議國內企業聯系當地商檢局出具此證書)。
三、所有在阿從事進口業務的外國企業必須有阿爾及利亞自然人或法人出資參股,且阿方須占股30%。該政策將于2009年3月1日起執行,屆時,在申請營業執照時必須有一家或多家阿爾及利亞公司參股;對于已經注冊經營的公司,截至2009年9月30日前必須找到阿爾及利亞參股合作伙伴以便繼續經營進口業務。該法令預計今年6月底正式出臺。
四、為減少商品和服務進口,鼓勵本地生產,阿政府部門在通過國際或國內招標采購辦公設備和家具時,優先考慮本地產品,本地產品可獲得15%的傾斜;工程、服務、研究以及工業、醫療設備及其他所有設備采購,優先考慮本地產品或服務,但本地產品或服務質量至少應等同于參與投標的外國公司,最高傾斜亦為15%。該措施不僅針對各項國際國內招標,也適用于議標項目。
五、關于外國投資的新規定:
1、在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的項目,必須由阿爾及利亞合作方控股。但阿方控制的這部分股份可以分散在幾家公司手中,外國投資方仍可保持最大股份,以便阿方學習到外方高質量的管理。例如,阿方控股占60%的股份,但分散于三家阿爾及利亞公司,實際阿三方各自只占20%的股份,外國公司的40%的股份仍占大頭。該措施覆蓋所有的投資領域,包括金融和能源領域的各個分支行業。此外,無論大小項目,所有的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項目必須提前申報國家投資委員會審批(該法令預計今年6月底正式出臺)。
2、外商投資項目在項目整個運行期間必須有利于阿爾及利亞的外匯穩定。
3、給予外國投資項目的所有優惠,無論是一般性優惠還是特殊優惠,都必須注明,可匯出境外利潤中必須扣除享受的這些海關、稅收或其他優惠政策減免的同等金額。
4、項目須在當地融資。除基本金以外,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的項目必須在當地金融市場籌集資金。
5、關于投資用地,暫停租賃兩年后可通過轉讓方式購買的做法,將采取永久租賃方式,根據項目運行長短,租賃期限可延至44-99年不等。
6、投資者須將享受公司稅減免政策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且投資額不低于其4年內獲得的所有稅收減免額度總和。如公司拒絕再投資,將無法再享受稅收優惠,還將受到其他的稅收制裁。對外國企業利潤匯出進行征稅也是為了促進利潤再投資。
以上措施對于外國企業對阿出口和投資設定了一定的限制,希望我企業引起重視,了解阿國政策導向,按照新政策辦理業務。但關于貿易和投資公司的股比要求目前尚無正式法律文件,各辦事機構尚未接到辦理細則,各國內和外國公司均在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