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檢不合格的貨物,進口商可申請對貨物進行技術處理使之符合規定。對貨物進行處理的申請須在檢驗不合格通知下達8日內向所在省政府商務局提出,申請必須明確提出處理貨物的方法、所需時間和地點,商務局在收到該申請后4日內應做出評估判斷。若其認為貨物技術處理方案不可行,則貨物必須予以再出口或銷毀;若其認為方案可行,則向進口商下達一份貨物臨時扣留通知,進口商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在商檢部門的監督下對貨物進行有關處理使其符合有關規定。
對貨物的處理可包括以下情況:
(1)對貨物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須重新包裝更換符合規定的標簽。但以下情況可不看作標簽不符的情況:邊境的易貨貿易,另行規定;貨物的消費者僅限于外國公司和機構人員;免稅店、有關旅游機構、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所采購的貨物,其標簽與其本身行業的規定相符的。
(2)與貨物本身固有性質相關的不符情況,則需看具體商品及其相關法規而定,一般說來須經過某一法定程序消除其不符因素。
(3)對檢驗不合格商品的處理方法還可以包括降低品級、使其作為進一步工業加工的對象、改變其用途等。
對貨物的技術處理不能改變貨物本身的品質。貨物經處理、不符因素消除后,商檢部門向進口商貨物可自由支配的許可,進口商可進一步進行提貨出關的手續。若在規定時間、規定條件下未完成有關處理的,則商檢部門有權扣留貨物,進行再出口或銷毀。
商品檢驗不合格后不能進行技術處理使之符合有關規定的商品有:各類奶制品、凍肉凍魚制品、凈菜、肉罐頭、真空包裝食品、禽蛋類及其他冷凍或易腐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