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招商網訊:男子伙同他人以一家未通過年檢的公司名義,注冊成立分公司,並利用騙取的政府投資協議書、批文等,捏造投資項目,先后與6人簽訂工程協議,騙取風險保証金122萬元人民幣。
福建省寧德市中院11日披露,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陳某強、楊某輝、何某連、王某有期徒刑11年、8年、7年、5年,並處罰金20萬元、15萬元、15萬元、10萬元﹔責令4人騙取的財物依法退出,返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陳某強和陳某昌以一家未通過年檢的公司名義,在寧德柘榮縣工商局申請注冊成立分公司,準備投資經營銀杏種植項目。分公司成立后,因無資金注入、業務無法開展,陳某強遂準備利用項目騙取錢財以償還個人債務。
陳某強一方面利用騙取的柘榮縣行政機關關於銀杏項目的投資協議書、批文等文件,大肆散布虛假信息,並以租賃山地、制作項目效果圖等手段,制造項目即將開工的假象﹔另一方面指使王某、何某連等人介紹熟人與分公司簽訂承包協議,並許諾從工程隊交納風險金中給予高額提成。
同時,楊某輝、王某、何某連等人在明知陳某強以虛假工程項目騙取承包方風險保証金的情況下,仍為其介紹工程隊,並帶領被害人考察虛假項目基地及簽訂合同等。
經查明,2008年4月16日,經王某介紹,李某碧等人到柘榮與陳某強等人商談工程承包事宜,並由楊某輝、何某連帶領考察了銀杏種植基地,以騙取李某碧的信任。李某碧隨后與楊某輝簽訂了造價8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內部合作協議》,並交納風險保証金20萬元,王某分得贓款2萬元。同年7月,陳某強以工程開工需要錢為由再次騙取李某碧2萬元。
此外,陳某強、楊某輝、王某、何某連等人還以相同的手段分別與王某國、陳某金、嚴某江、邱某芳、林某石等5人簽訂《工程項目內部合作協議》,騙取風險保証金共計100萬元以及手機2部。
陳某強等人騙取上述被害人的款項后,先后向柘榮縣高峰村、長冠村等支付苗木賠青款20萬元,林地補償款和工程款5萬余元,以及辦公場所房租4萬元。
案發后,陳某強、王某提供線索,分別協助警方抓獲同案犯。此外,王某退出贓款4.3萬元,林某貞退出贓款2萬元。柘榮縣公安局發還李某碧1.8萬元,嚴某江2.5萬元,林某石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強、楊某輝、王某、何某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陳某強系主犯,鑒於其歸案后幫助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何某連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鑒於其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楊某輝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王某系從犯,歸案后幫助抓獲同案犯並退出贓款4.3萬元,予以從輕處罰。4人騙取的財物依法應當責令退出,返還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