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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部委關于PPP模式招商引資的相關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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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7126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取得了較好成效,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民間投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已實施PPP項目中新建項目多、存量項目少,不利于盤活存量資產、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文件精神,為更好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形成良性投資循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投資建設,我國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領域形成了大量優質存量資產。積極推廣PPP模式,加大存量基礎設施盤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資循環,有利于拓寬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減輕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有利于化解民營企業融資能力不足問題,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豐富民營企業投資方式;有利于吸引具有較強運營能力的社會資本,提高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有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有利于加快補齊基礎設施短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二、分類實施,規范有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靈活運用PPP模式,規范有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要精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做好項目聯審,提高決策水平。涉及新增投資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履行投資管理程序。項目決策后,應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運營能力和管理經驗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項目運營期間,實施機構要加強績效評價,切實提升運營效率。

對擬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可通過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轉讓-擁有-運營(TOO)、委托運營、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將項目的資產所有權、股權、經營權、收費權等轉讓給社會資本。

對已經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項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可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將政府方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項目的社會資本方或其他投資人。

對在建的基礎設施項目,也可積極探索推進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減少項目前期推進困難等障礙,更好地吸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進入。

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要在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勇于創新,優先推出邊界條件明確、商業模式清晰、現金流穩定的優質存量資產,提升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支持社會資本方創新運營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項目的商業價值,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資回報水平。

三、規范管理,實現投資良性循環

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回收的資金,除按規定用于必要的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等支出外,應主要用于新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重點支持補短板項目,形成新的優質資產。對再投資形成的新優質資產,條件成熟時可再次運用PPP模式盤活,引入社會資本方參與運營和管理。由此實現以PPP模式盤活優質存量資產,轉讓所得用于新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通過再投資形成新優質資產的良性循環。

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時,要規范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嚴禁利用PPP模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四、加強協同合作,保障基礎設施存量資產盤活工作順利實施

建立基礎設施存量資產盤活協同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政府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主動與行業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稅、國土、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銜接,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工作。

在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時,要做好盡職調查、清產核資等前期工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公允價值,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保障社會資本方合法權益。積極推動相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努力解決國有產權核實與界定、債權債務處理、人員分流安置等問題,保障基礎設施存量資產盤活工作順利開展。

對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的基礎設施項目,支持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等方式開展市場化融資,提高資產流動性,拓寬資金來源,吸引更多社會資本以不同方式參與。

五、總結經驗,發揮示范項目的引領帶動作用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對本地區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完善相關制度,推進工作順利開展。要篩選出操作規范、成效明顯、經驗可復制可推廣的項目,加大宣傳力度,發揮示范作用。

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推薦本地區35個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效果好的項目,于201784日前報我委(相關要求詳見附件)。我委將從中遴選若干示范項目,組織推廣。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

 

發改投資〔201720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9號)要求,鼓勵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更好發展,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加快補短板建設,充分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增強經濟內生增長動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創造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良好環境

不斷加大基礎設施領域開放力度,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向民間資本開放,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限制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在制定PPP政策、編制PPP規劃、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時,注重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充分吸收采納民營企業的合理建議。主動為民營企業服務,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為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創造更加公平、規范、開放的市場環境。對民間資本主導或參與的PPP項目,鼓勵開通前期工作辦理等方面的“綠色通道”。鼓勵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依規出臺更多的優惠政策

二、分類施策支持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

針對不同PPP項目投資規模、合作期限、技術要求、運營管理等特點,采取多種方式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對商業運營潛力大、投資規模適度、適合民間資本參與的PPP項目,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控股,提高項目運營效率。對投資規模大、合作期限長、工程技術復雜的項目,鼓勵民營企業相互合作,或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合作,通過組建投標聯合體、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參與,充分發揮不同企業比較優勢。鼓勵民間資本成立或參與投資基金,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業機構管理并投資PPP項目,獲取長期穩定收益。

三、鼓勵民營企業運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

積極采取轉讓-運營-移交(TOT)、改擴建-運營-移交(ROT)等多種運作方式,規范有序盤活存量資產,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避免項目規劃選址、征地拆遷等比較復雜的前期工作由民營企業承擔。盤活資產回收的資金主要用于補短板項目建設,形成新的優質資產,實現投資良性循環。對適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項目,鼓勵多采用轉讓項目的經營權、收費權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降低轉讓難度,提高盤活效率。對已經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項目,經與社會資本方協商一致,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通過股權轉讓等多種方式,將政府方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民營企業。對在建的政府投資項目,積極探索、規范有序推進PPP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

四、持續做好民營企業PPP項目推介工作

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的PPP項目庫,對入庫項目定期進行梳理,規范有序開展推介工作,適時選擇回報機制明確、運營收益潛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項目,向民營企業推介。重點推介以使用者付費為主的特許經營類項目,審慎推介完全依靠政府付費的PPP項目,以降低地方政府支出壓力,防范地方債務風險。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等加強合作,通過多種方式推介優質項目、介紹典型案例,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和業務培訓力度,幫助民營企業更好參與PPP項目。

五、科學合理設定社會資本方選擇標準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合理確定社會資本方資格,不得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注冊資本金、資產規模、銀行存款證明或融資意向函等條件,不得設置與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無關的準入條件。規范投標保證金設置,除合法合規的投標保證金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名義設置投標擔保要求,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科學設置評標標準,綜合考慮投標人的工程技術、運營水平、投融資能力、投標報價等因素。鼓勵通過組建高質量的PPP項目特殊目的載體(SPV)等方式,整合各方資源,完善項目治理結構,提高專業化運作能力。支持民間資本股權占比高的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運營經驗豐富、商業運作水平高、創新創造能力強的民營企業。

六、依法簽訂規范、有效、全面的PPP項目合同

在與民營企業充分協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礎上,客觀合理、全面詳盡地訂立PPP項目合同。明確各方責權利和爭議解決方式,合理確定價格調整機制,科學設定運營服務績效標準,有效設置排他性條款,保障項目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既要規范民營企業投資行為,確保項目持續穩定運行,也要保證當政府方不依法履約時,民營企業可以及時獲得合理補償乃至合法退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PPP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禁止政府和投資人簽訂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諾最低收益等條款,嚴禁利用PPP模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嚴防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七、加大民間資本PPP項目融資支持力度

鼓勵政府投資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民間資本PPP項目,鼓勵各級政府出資的PPP基金投資民間資本PPP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大力開展PPP項目金融產品創新,支持開展基于項目本身現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資,有針對性地為民間資本PPP項目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PPP項目發行債券、開展資產證券化,拓寬項目融資渠道。按照統一標準對參與PPP項目的民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方進行信用評級,引導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根據評級結果等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八、提高咨詢機構的PPP業務能力

咨詢機構要堅持“合法、合規、專業、自律”的原則,深入研究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咨詢服務新要求,加強PPP項目策劃、論證、建設、運營階段管理能力建設,準確把握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商業訴求,提高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能力。健全行業自律管理體系,通過PPP咨詢機構論壇等多種形式,加強同業交流與合作。制定和完善PPP咨詢業務操作標準規范,著力解決PPP項目工程技術、招投標、投融資、項目管理、法律和財務等方面難題,為民間資本PPP項目提供優質高效的咨詢服務。

九、評選民間資本PPP項目典型案例

各地在已經引入民間資本的PPP項目中,適時評選在項目運作規范、交易結構合理、運營持續穩定、商業模式創新、回報機制明確等方面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典型案例,總結經驗、加強宣傳,發揮示范效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案例進行評審和篩選,挑選出若干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優先推薦發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工作積極主動、典型案例多的地區,在安排PPP項目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時予以傾斜支持。

十、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誠信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PPP項目守信踐諾機制,準確記錄并客觀評價政府方和民營企業在PPP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履約情況。政府方要嚴格履行各項約定義務,做出履約守信表率,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賬”現象。民營企業也要認真履行合同,持續穩定提供高質量且成本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將PPP項目各方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部門、各地區共享,并依法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將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納入黑名單,并開展聯合懲戒。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是充分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關鍵性作用的重要抓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努力破除制約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困難和障礙,切實保障民間資本合法權益,推動民間資本PPP項目規范有序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1128

 

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財預〔20175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證監局:

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積極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個別地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時有發生,局部風險不容忽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現就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要求,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范機制,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上述工作應當于20177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臺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臺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并明確自20151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于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融資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范,落實企業舉債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依法妥善處理。

三、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四、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采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五、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

完善統計監測機制,由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監、證監等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臺,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建立財政、發展改革、司法行政機關、人民銀行、銀監、證監等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參加的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融資平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六、大力推進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政府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和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行為的決策、執行、管理、結果等公開,嚴格公開責任追究,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繼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重點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和余額,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的規模、種類、利率、期限、還本付息、用途等內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參考國債發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劃。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決策主體、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合同資金規模、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決策主體、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信息、合作項目內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社會資本方采購信息、項目回報機制、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推進融資平臺公司名錄公開。

各地區要充分認識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重要性,把防范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要切實擔負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責任,進一步健全制度和機制,自覺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匯總本地區舉債融資行為清理整改工作情況,報省級政府同意后,于2017831日前反饋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

特此通知。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2017426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財預〔20178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后,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等規定,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有利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財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要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始終準確把握并牢固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二、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科學制定并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范實施。

三、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五、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財政部201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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