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2月20日電 (王燕君)山西省政府新聞辦20日召開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12·31”苯胺泄漏事故引發污染事件調查處理情況通報會。會上通報,此次泄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金屬軟管存在質量問題導致苯胺泄漏。
通報稱,泄漏發生后,造成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為天脊股份公司方元公司成品罐區與圍堰外相通的雨水閥未完全關閉,導致部分苯胺通過雨水閥流入排洪渠,并進入濁漳河,使濁漳河水及下游污染。
“有關部門不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設備采購把關不嚴。工作紀律松弛、不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部分職工失職瀆職!鄙轿魇 12·31”苯胺泄漏事件處置工作組新聞發言人劉大山說。
此外,長治市安監局貫徹執行政策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實,對;髽I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不強。駐企安監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監管缺失。
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天脊股份公司誤報苯胺泄漏量為1-1.5噸,遲報事故及事件信息,未在規定時間報告,誤導和延誤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件的準確判斷和快速處置。應急處置失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存在疏漏。同時,對雨水閥的日常巡檢維護不到位,對雨水閥沒有完全關閉的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置。
劉大山在通報會上稱,長治市環保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突發環境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規定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不高,執行力不強;在得知事件信息后沒有立即進行核實,面對大量的監測數據不能及時作出正確判斷、不能向領導和上級提出正確建議,在監測數據連續超標的情況下,仍堅持將污染事件暫定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執行《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不力,未按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劉大山說,長治市人民政府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不強,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不全面,安全生產責任制、環境保護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實,政府應急部門信息上報遲緩,應急處置不力,未及時將環境事件信息通報下游省市有關部門。
2012年12月30日12時30分,位于山西省潞城市的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團苯胺罐區因輸送軟管破裂發生苯胺泄漏,污染物流入濁漳河,影響下游河北邯鄲用水。當班人員未按規程操作和檢測,導致進料管道上存在質量問題的金屬軟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圍堰內。也未按規定定時巡檢,沒有及時發現苯胺泄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