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以來,甘肅省金昌市實施千億元大招商活動,政策十分優惠。具體政策如下: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轉型跨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我市投資新辦的各類企業。
第二條 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資金支持范圍的企業,積極爭取兌現落實國家給予我市新材料產業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國家級新材料產業化基地、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全國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及甘肅省循環經濟試點城市的各項支持政策。按照《金昌市關于促進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實施意見》、《金昌市促進循環經濟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金昌市關于加快非公有制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優惠政策,由市財政每年列支一定的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獎勵、補助等方式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第三條 土地政策
(一)對供水、燃氣、供熱、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水利、鐵路、公路、水路、民用機場等能源、水利、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根據劃撥用地政策相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按照本政策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需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凡進入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河西堡化工循環經濟產業園,投資鼓勵類發展產業、用地集約且為國有未利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在100萬元/畝以上的生產性企業,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價格最低可優惠至38元/平方米,河西堡化工循環經濟產業園土地價格最低可優惠至25.2元/平方米。
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在150萬元/畝以上、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合理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生產性企業,實行土地出讓金先繳后扶持的政策;項目建成達標后,上繳土地出讓金在扣除應上解、提留的各類相關費用后,差額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企業設施配套、技術改造等。
土地出讓金可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首期土地出讓價款繳納50%,剩余價款應在一年內繳清。
第四條 財政稅收政策
(一)凡在金昌投資新辦的各類企業,符合國家西部大開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支持范圍的,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新辦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市縣(區)財政留成的企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前二年100%、后三年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之后,視企業對地方稅收的貢獻,繼續給予五年的扶持。
對年納稅額15萬元/畝以上的企業,按其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30%予以扶持。
對年納稅額10萬元/畝以上的企業,按其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20%予以扶持。
對年納稅額5萬元/畝以上的企業,按其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10%予以扶持。
第五條 收費政策
(一)進入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河西堡化工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免收地方留成的從立項到建成的各類行政管理性收費。企業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用于補貼企業項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10個工作日內撥付企業。
(二)工商注冊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人防易地建設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地震安全評價費、氣象避雷裝置安全監測費等規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六條 用電政策
營造優良的用電環境,確保企業用電安全,積極爭取優惠電價政策,支持高載能項目在我市投資發展。(附2012年現行用電價格表) 第七條 投資服務保障
(一)對投資強度大、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帶動作用強的重大項目,特別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新材料、裝備制造、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循環經濟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政策。
(二)對招商引資項目,凡進入開發區的企業,由開發區行政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其他投資企業,由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三)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違紀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四)新建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市級領導包抓責任制,確定專人協調、跟蹤落實。
第八條 對其他投資類項目,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并視具體情況給予優惠。
第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金昌市鼓勵投資優化服務若干政策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政策由金昌市招商引資服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