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下發司法解釋明確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相關問題
正義網北京7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尋釁滋事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尋釁滋事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尋釁動機,客觀上是否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有關行為是否屬于尋釁滋事、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的關鍵。按照《解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解釋》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據了解,《解釋》還對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標準等予以明確。(完)
(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