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莞市委統戰部
中國人移居國外已有很長的歷史,早期移民主要分布于東南亞、朝鮮、日本等地,逐漸發展到北美、澳洲、非洲和歐洲。在長期的移民過程中,中國人保持著自己的文化特色和風俗習慣,保持著特有的刻苦耐勞、團結互助精神,在當地求得發展,與當地人民和睦相處。50、60年代以后,華僑華人的經濟力量有了極大發展,經營范圍從傳統的餐飲、制衣、零售、農業、洗衣、理發行業擴大到機械制造、金融、航運、房地產以及高科技領域,出現了一些大企業集團,投資地區從東南亞發展到美國、加拿大、南美、澳大利亞和歐洲,成為國際資本的組成部分。
據估算,目前在海外大約有3000萬華僑華人,其中華人占90%以上。據估算,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從中國內地、臺灣省和港澳地區移居國外的新移民總數約有200萬,主要分布在北美、西歐和南太平洋的一些發達國家。中國內地新移民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投親靠友者,二是留居當地的留學人員。在出國留學的各類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在完成學業后,取得了當地的長期居留權,少量的加人了住在國國籍,成為新華僑和新華人。由于大陸新移民生長在國內,長期接受祖國的培養和教育,同國內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關心中國的進步和發展,他們將成為華僑華人中事業有成并熱心同中國進行合作交流的最積極的、不可忽視的力量。
涉僑名詞解釋
【華僑】①初指旅居他國的中國人,不論居住時間的久暫;后來也指他們在僑居國繁衍的后代。與“中華民族后裔”、“中國血統人”同義。但至今在國外,仍有不少具中華民族血統或中華血統,但不具中國國籍的人,仍習慣自稱華僑。②特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且是定居的。
【華人】①泛指世界上所有中華民族血統人和中華血統人,不論國籍,以區別于其他民族。②指中國領域外中華民族血統人和中華血統人,以區別于中國領域內的中國人。③“外籍華人”的簡稱。指在中國領域外具中華民族血統或中華血統,但不具中國國籍的人,以區別于“華僑”。④專指原為華僑,后參加或取得僑居國國籍的人。這部分人已不具中國國籍,但仍保持明顯的中華文化特征(反映在姓名、語言、習俗、道德觀念、心理狀態等方面),活動在華僑華人社會,以區別于中華文化特征已很少的華裔。
【歸僑】①歸國華僑的簡稱。②特指回國定居后的原華僑。華僑回國辦事、探親、旅游的仍稱華僑;一經定居則稱歸僑,不再稱華僑。
【僑眷】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外籍華人】①“中國血統外籍人”的通常稱謂。是指雖具中華民族血統或中華血統,但不具中國國籍的人。②一個國家的人,對不具該國國籍的中華民族血統人和中華血統人的稱謂。如中國國籍人在新加坡可被稱為“外籍華人”。
【華裔】①泛指海外所有中華民族血統人及中華血統人。②特指華僑華人在海外繁衍的后代。華商因血統純度與所受教育的差異,而有不同類型。父母都是新客,所生子女為純中華民族血統的華裔。此種華裔雖具中華民族的氣質,但因所受教育不同而又有區別:受過較深的華文教育者,其生活方式中國化;受過較深的西方教育者,則西方化;受過較深的當地教育者,則當地化。華僑(主要指男子)與當地人(所謂“土著”)所生子女,為混血華裔,如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的“答答”或“土生華人”,菲律賓的“華菲混血兒”等;煅A商多數當地化,但主要也是受所受教育的影響。有一部分混血華裔被家長送到中國受教育或在當地受較深的華文教育,其中國化程度遠遠超過一般純中華民族血統的華裔。
【僑胞】“華僑同胞”、“僑居外國的同胞”的簡稱,是對華僑的親切稱呼。華僑是我國公民,同一國人都可以互稱同胞,意即嫡親的兄弟姐妹。
【僑務工作對象】在我國是指華僑、歸僑、僑眷。外籍華人不是僑務工作對象。但因外籍華人祖籍或原籍為中國,有很多人在中國成長,還有很多人出生在中國,原是華僑,甚至有些人昨天還是中國公民。他們長期以來與中國就有千絲萬縷的關系(比如有父母、配偶、子女、親戚、父執、朋友、同學以及產業、企業、事業等等在中國),一向與中國有很多事務來往,對中國有親戚般的感情。這些關系、事務和感情不可能隨其國籍的變化而消失。中國政府珍惜與外籍華人的關系和感情,一向把他們作為中國人民的親戚善待之,在分清國籍的原則下,在來往事務中盡可能給予同華僑一樣的照顧。
【海外關系】“海外”,義同中國境外。海外關系指境內電國公民與境外各種親友的關系。
【僑!俊叭A僑學!钡暮喎Q。①泛指華僑創辦的學校。尤指華僑在海外創辦的中文學校。②特指國內為華僑學生創辦的學校。目前有兩所大學—廣州“暨南大學”和泉州“華僑大學”,以及北京、廣州、福建集美三所“華僑學生補習學校”(也稱“中國語言文化學校”)和北京“僑聯中國語言文化培訓中心”。③地方上有人把華僑在僑鄉捐資興辦的學校也稱為僑校。
【僑團】“華僑團體”的簡稱。①泛指華僑在國內外組織的團體。目前,國內沒有華僑團體。國外華僑團體歷史悠久,數量很多,是華僑社會
各種群體為各自的利益而成立的。高層次的華僑團體具有管理華僑社會的職能飛處理一般華僑民事糾紛,代表華僑社會與當地政府及其他民族往來。早年華僑團體以地緣(同鄉會)、血緣(宗親會)、幫緣(行業會、堂口)組織居多,也有政治團體和社會福利團體。華僑團體往往有較深的門戶之見,且多卷人中國政治紛爭。②自從華僑社會演變為華人社會以后,華僑團體也發生了較大變化。比如,已出現由學者、技術專業人員組織的專業團體、華青團體等。有識之士已逐漸意識到應摒棄各種門戶之見及政治分歧,消除內耗,團結一致,共同為華僑華人爭取權利和利益,為華僑華人的生存與發展而努力。原以華僑為主的團體,很多已是以華人為主,理應稱為“華人團體”,但很多人仍依習慣稱之為“僑團”。
【雙重國籍】指一人兼有兩個國家的國籍。一個人既是A國公民,同時又是B國公民。對A、B兩國都承擔公民義務,常處于困難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新移民】主要是指70年代中期以后移居國外的華僑華人,包括:第一,近十多年來,從中國內地及臺、港、澳地區移居其他國家的移民;第二,70年代向北美、西歐和澳洲流動的印支難民中的華僑和華人;第三,東南亞華僑華人向西方發達國家的再移民。
【再移民】某國公民移民到甲僑居國(或地區)后,從甲僑居國(或地區)移民到乙僑居國(或地區)。這種現象在世界各地相當普遍。
【非法移民】未經辦理合法手續而人境的移民。這是世界性的普遍現象。一些經濟上不發達或較落后的國家和地區人民,為了謀生或尋求較優越的物質生活,以及政治、戰爭或其他原因,有移民他處的需要或愿望,但由于本國(或地區)或擬人境的國家(或地區)的移民政策的限制,難以辦理合法的出境或人境手續,遂采取偷越邊境,購買假護照、假簽證等非法手段,進人相對發達或較富裕的國家和地區。此類移民一旦被出境或人境一方的當局發現,將會遭到法律制裁。
【投資移民】又稱商業移民。從甲國(或地區)攜帶資本投資并移居乙國(或地區)的移民。此類移民所投資本數額和享有的權利,依不同國家(或地區)移民條例的具體規定而異。
【定居】①把一地作為固定住所,長期居住。②在有出入境管制或戶口管理的地方,根據當地規定,具備一定條件,具備合法手續,取得永久居住許可,才為合法、正式的定居。
【出境】專指離開本國某一行政管理區管轄范圍的邊境線,進人本國領域內的特殊區域。如從中國內地去臺灣、香港、澳門,從大陸、港、澳去臺灣,反之亦然。
【會館】又稱“公會”、“公所”、“聯誼會”、“同鄉會”等。海外華僑華人按地緣、血緣、行業等組成的社會團體。主要目的是聯絡感情,團結互助,為本社團會員謀福利,興辦文教公益事業,捐助錢物支持家鄉建設或救濟祖國和家鄉災民。如:華僑公會、廣肇會館、福建會館、潮州會館、瓊州會館、福州會館、晉江公會、安溪公會、漳州同鄉會、山東公會、西河公所、高陽公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