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3日電 今日15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情況。
《解釋》明確提出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的行為。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基于這類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鑒于這類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解釋》還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唐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