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海口藥業快步發展,海口市政府日前出臺了《鼓勵投資發展醫藥產業若干規定》系列政策,扶助藥業企業發展。
海口市將從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1.5億元,并以2003年為基數,連續5年每年從醫藥企業新增稅收市級留成部分中安排30%,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新建醫藥項目、技術改造貸款貼息以及開發、引進國家一、二類新藥和引進醫藥投資獎勵等。
海口市對凡入駐政府批準的工業開發區的醫藥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的,地價按征地成本和1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收取;投資額在1—3億元的,地價按征地成本和2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收取;投資額超過3億元或投資額在3億元以下但生產國家一、二類新藥的,僅收取征地成本,免收本級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各醫藥園區還可以采取土地作價入股、租賃、分期付款等方式,促進入園醫藥項目盡快建成投產。
對新建醫藥企業(含醫藥包裝、醫療器械企業),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從投產之日起,其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5年全部投入該項目;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增值稅和所得稅省、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5年全部投入該項目。
醫藥企業聯合、兼并、資產重組,以其房地產作價參股,將房地產投入到所投資、聯合、兼并企業的,不征收營業稅和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注冊資本增加一倍(含一倍)的,以上一年為基數,其新增稅收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5年全部投入該項目。
鼓勵國內外醫藥研究機構、大型企業和技術人員來海口設立醫藥研發機構。政府結合處置房地產,對環境適宜建立醫藥研發機構的“半拉子”工程,以低價處置方式鼓勵醫藥研發機構購買,對以租賃形式入住的研發機構,三年內補貼50%房租。對其固定資產投資,給予三年全額貸款貼息;對其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上繳的稅收的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三年投入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