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開發區招商網訊:洋浦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 一、產業政策優惠 依照不污染環境、不破壞資源、不重復建設的要求,對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項目在洋浦可以特批。 二、土地政策優惠 洋浦經濟開發區
區內投資者在同土地開發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之后,只需在開發區管理局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無需采取"征一畝,補一畝"政策,土地使用稅免征至2007年。 三、投資政策優惠 (一)注冊資本允許分期注入,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注入不低于10%的注冊資本,其余可以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年內注入。 (二)總投資在2億元人民幣、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均可由開發區管理局自行審批。 (三)所有在開發區注冊的企業,經過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均可以在區內經營進出口業務。 洋浦經濟開發區 四、財稅政策優惠 (一)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海南島內銷售,糖、煙、酒減半征收增值稅,其余產品免征增值稅;出島銷售部分征增值稅,其島內銷售比例由洋浦稅務部門核定。 (二)區內企業所得稅執行海南省最優惠政策,稅率為15%,免征地方所得稅,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情況分別給予5-10年的減免稅優惠。 (三)對投資開發區的企業,開發區財政對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開發、技術改造、職工培訓進行補償和扶持。 (四)外資金融企業5年內免征營業稅。 五、海關政策優惠 (一)許可證優惠 1、開發區從境外進口供開發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供開發區加工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材料、轉口貨物,供開發區市場銷售的消費類物資,以及在開發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2、從境外進口材料在開發區內加工后銷往非開發區和從非開發區運往開發區加工的產品,在許可證管理上,可實行更寬松的政策。 (二)關稅優惠 1、開發區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3)區內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件。 2、區內企業利用區外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產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其增值比例由洋浦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認定。 (三)保稅優惠 區內企業進口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倉儲貨物和轉口貨物,予以保稅;企業進口自用的電視機、電冰箱、餐料等20種商品,可以在開發區內保稅使用。 (四)通關制度優惠 海關對開發區加工貿易所需進口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和由開發區運往境外的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 六、金融政策優惠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已在海南省設立中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在區內設立營業機構。 (二)區內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境內外發行債券、股票,可以用不動產向國外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洋浦經濟開發區
(三)區內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向銀行買賣外匯;區內保稅和免稅貨物以外幣計價結算,其他貨物既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可以存入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指定的銀行;經批準允許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 (四)在區內從事出口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編輯本段投資動態 2001年8月8日,省財經領導小組洋浦專題會議上確定洋浦為海南天然氣發電基地。 2002年1月下旬,洋浦港集裝箱"海上綠色通道"班輪航線正式運營。 洋浦面粉加工項目于2002年3月18日正式開工,該項目總投資8.6億元人民幣,建設規模為年加工小麥50萬噸,由國家每年定向安排50萬噸進口小麥配額,建成后將成為亞洲最大的面粉加工廠。 建設中的洋浦港二期工程2001年計劃完成投資2億元,建成3號、4號泊位主體。 中法合資總投資1.54億元人民幣,生產規模為85萬平方米/年鑲木地板的洋浦鑲木地 洋浦經濟開發區
板廠于2001年1月試投產成功。 由印尼金光集團投資12.83億美元,生產規模為60萬噸/年的金海紙漿廠正在積極之中,島內專門種植的350萬畝速生林將為其提供原料保障。 總投資3200多萬元人民幣,生產規模為2.4萬噸/年的技術專用橡膠加工廠正在抓緊建設。 總投資8.6億元人民幣的洋浦面粉加工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即將完成,將于年內開工。該項目占地352畝,將建設年加工小麥50萬噸的面粉加工廠和國家20萬噸專用糧庫,建成后將成為國內最大的面粉加工廠。 經國務院批準,總投資16.8億元,年生產光纖預制棒114噸和光纖60萬公里海南光纖光纜項目正在積極推進中。l自去年5月以來洋浦開展了大規模的植樹綠化活動,目前區內共種植椰子樹30,000余棵,各主干道兩側已綠樹成蔭。編輯本段招商活動 2000年12月8日,洋浦管理局、海南省科技廳和海南洋浦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聯合主辦的洋浦科技城洽談會在洋浦舉行,共19個項目簽訂投資協議書和意向書。 2000年11月6日至8日,海南洋浦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和洋浦管理局在深圳市科技局和深圳市科協的協助下在深圳舉行大型招商會,推出"洋浦深圳科技工業園"和"洋浦科技新城"進行招商,深圳、廣州和港澳臺等地的企業界人士約500人出席了會議。 2000年7月5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光大集團舉辦的洋浦經濟開發區投資環境及優惠政策推介會在北京舉行。省長汪嘯風向與會的近400名外國使節、商會代表和中外企業家介紹了洋浦的特殊地位、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與會者反應熱烈。全國人 洋浦經濟開發區
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光英出席了會議。 2000年5月13日,海南省項目推進暨洋浦經濟開發區招商會在溫州舉行,共有13項目簽訂合同、協議或意向書。編輯本段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0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6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擴大對外開放,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是海南經濟特區內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實行特殊優惠政策,進行經濟開發開放的特定區域。 洋浦經濟開發區及區內設立的海南洋浦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以新型臨港工業和港航產業為主導,相應發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國際儲備交易、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建設面向東南亞的航運樞紐、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開發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在體制機制、產業政策、吸引投資、對外貿易、港航發展、金融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改革開放先行試驗區的作用。 第五條 投資者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代表省人民政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海南洋浦保稅港區及省人民政府劃定的鄰接海域,實施統一管理;協調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設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機構的工作。 洋浦管委會對屬地管理事務,行使設區的市和縣級行政管理權。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授權洋浦管委會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有關規定將其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托洋浦管委會行使。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積極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為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本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洋浦管委會開展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 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遷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在機構限額和人員編制總量內,調整機構及人員編制,報省編制主管部門備案;并可以根據吸引人才的需要,實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條 洋浦管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預算管理。其財政收支實行單列的綜合預算,不列入省本級;省本級預決算報批時,附列洋浦預決算。 第十一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洋浦管委會組織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根據洋浦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的需要,可以將洋浦經濟開發區外一定數量的土地納入洋浦經濟開發區總 體規劃范圍,實行規劃控制。 洋浦經濟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洋浦管委會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土地成片開發主體企業按照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洋浦管委會的決策,負責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洋浦管委會及洋浦經濟開發區土地成片開發主體企業應當按照洋浦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招商引資工作。 洋浦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創新招商方式,增強招商實效,保障招商項目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