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了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及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要求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非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培訓機構違反《管理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
據介紹,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不斷深入推進,確保“雙減”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