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4月4日電(記者葉前)4日正式發布的《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明確,教育、醫療等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規定》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組織聽證。
《規定》明確要求,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公告。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于規定8人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同時,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采訪報道,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按《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對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不予采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更為硬性約束的規定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廣東省政協委員劉濤認為,《規定》對民生重大關切領域的約束有進步,但聽證組織者不宜為作出決策的部門,這樣還是不能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建議由法制部門組織聽證,同時,應明確多大范圍的反對決策才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