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沒有行業限制。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務,而不必另外申請牌照;
2、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商貿港口,物流進出自由:一般貨物進出不征關稅;香港資金進出自由,各種外幣可以隨時兌換調動;
3、香港公司稅務政策與稅率:香港稅種少、稅率低;
香港公司主要只有一種稅:利得稅,稅率16.5%;
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進出征收關稅。
4、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5、允許空殼公司存在,允許進行離岸業務的操作;
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注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鐵路 (13)地鐵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會 (19)信托 (20)旅游協會 (21)街坊 (22)總商會 (23)儲蓄
2、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任何注冊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注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注冊地址。
6、注冊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資本為10,000港幣)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