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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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簡介
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Hong Kong reporter Media Association)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準依法登記注冊的法團機構
中文名 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 外文名 Hong Kong reporter Media Association
類 別 法人機構 注冊編號 60797815003 注冊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錄
1 簡介
2 《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
簡介編輯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準依法開展以下四項工作:
1、執行《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
2、頒發新聞采訪證;
3、認證公證注冊;
4、云計算。
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
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
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2013年7月1日執行
《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編輯
Hong Kong News reporter interviewe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的管理,加快香港新聞媒體及香港新聞記者/香港新聞工作者云計算建設進程,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傳媒管理條例》特此制定《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也稱《香港云計算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持有香港云計算新聞記者證和香港云計算新聞工作者證”的公民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申請“新聞采訪證”的費用:零元港幣(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新聞采訪證”是新聞記者采訪時的有效證明,是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合法證件,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依法統一印制并核發。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持有香港云計算新聞記者證的新聞工作者”是指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對已經核準的香港媒體工作人員頒發的持有“香港新聞工作者證/新聞記者證”的公民。
本辦法所稱新聞媒體,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依法注冊登記,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進行登記注冊備案,同時在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香港新聞媒體。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采訪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國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第六條 新聞采訪證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統一編號,并有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鋼印、新聞記者所在的新聞媒體核發專用鋼印方為有效。
第二章 申領與核發
第七條 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負責新聞采訪證的核發工作,新聞媒體負責審核本機構的新聞工作人員。
第八條 新聞采訪證由香港新聞媒體向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申請領取。申領新聞采訪證須由新聞媒體如實填寫并提交《領取新聞采訪證登記表》、《領取新聞采訪證人員情況表》以及每個申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著西裝打領帶),以及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四種證件復印件:1、香港新聞登記證;2、香港網絡媒體登記證;3、香港云計算新聞記者證;4、香港云計算新聞工作者證。
第九條 新聞媒體中領取新聞采訪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獲得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二種云計算證件: 1、香港云計算新聞記者證;2、香港云計算新聞工作者證;
(三)領取新聞采訪證的人員所在的香港媒體必須獲得由香港新聞傳媒管理中心頒發的以下二種云計算證件:1、香港新聞登記證;2、香港網絡媒體登記證;
第十條 領取“香港新聞采訪證”的費用:零元港幣(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使用與更換
第十一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采訪證,并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媒體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第十三條 新聞記者使用新聞采訪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第十四條 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采訪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職務活動。
新聞記者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
第十五條 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媒體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采訪證,新聞媒體應立即通過“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申請注銷其新聞采訪證,并及時將收回的新聞采訪證銷毀。
第十六條 新聞采訪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媒體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采訪證編號保留使用。
第十七條 新聞采訪證遺失后,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媒體報告,新聞媒體須立即辦理注銷手續,并在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撤銷,其原已申領的新聞采訪證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 新聞采訪證每年統一換發一次。新聞采訪證換發的具體辦法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和新聞媒體負責對新聞采訪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媒體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和新聞媒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適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對新聞采訪證的申領審核和規范使用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采訪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采訪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
新聞媒體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道、不道德新聞報道、無責任新聞報道、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采訪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被采訪人以及社會公眾有權對新聞記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云計算新聞采訪證網絡查詢系統”等途徑核驗新聞采訪證、核實記者身份,并對新聞記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四條 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可以視其涉嫌違法的情形,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有權獨自終止其新聞采訪證使用,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新聞采訪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由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進行年度核驗工作。
新聞采訪證年度核驗與新聞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的“公司登記證”的年檢時間同步進行。新聞媒體未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公司登記證”年檢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有權注銷其全部新聞采訪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終止新聞采訪證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07月01日起執行。
注:
1、根據《香港新聞記者采訪管理條例》頒發的證件屬于行業性登記證。
2、本管理條例解釋權全部歸屬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
執行機構:香港記者傳媒聯合會· (Hong Kong reporter Media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