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3月13日電 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3日向社會發布該院審理的關于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以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倡導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正確維權。
積極維權之一:神奇暗瘡水含128種微量元素你信嗎?
2012年4月14日,周勇到重慶某超市購買某品牌特效暗瘡水一瓶。該特效暗瘡水包裝標識載明“專門針對暗瘡、脂溢性皮炎、疤痕印等肌膚問題”、“高科技天然配方,精選純天然珍稀礦物及海洋生物之精華”、“運用高頻高壓萃取技術,于零下300度提起的珍貴礦物微晶鹽”、“富含人體肌膚所需的128種微量元素”等等。
使用后周勇認為該暗瘡水并沒有達到宣傳的效果,其包裝標識存在違法和虛假宣傳,要求重慶超市因提供商品存在欺詐,退還其貨款33元,另支付貨款的一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產品載明的信息是否真實,商家應當提供其行政審批手續等相關材料予以佐證,而本案商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所銷售產品標注信息的真實性,可以認定其構成虛假宣傳。
積極維權之二:不符注明采用標準 小水餃生出大麻煩
2011年10月,趙利在某購物廣場購買了3袋某品牌小小三鮮水餃,趙利及家人食用該水餃后出現身體不適。后趙利將剩余水餃送去鑒定。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鑒定,送檢水餃檢測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而該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為SB/T10412。根據SB/T10412標準規定,金黃色葡萄球菌菌落數為不得檢出。趙利遂以涉案的某品牌小小三鮮水餃不符合產品所標注的SB/T10412標準規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貨款,并按價款十倍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售出產品存在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本案的某品牌小小三鮮水餃中金黃色葡萄球菌菌落數雖符合國家新標準,卻不符合產品所標注的SB/T10412標準規定,銷售者依法應承擔退貨的責任。因趙利未舉證證明其身體及精神受到損害,故對其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盲目訴訟之一:“火鍋”概念非專有切勿“咬文嚼字”
2012年4月,張彬在重慶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燒雞公佐料6包,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了“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該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范圍為火鍋佐料。張彬認為燒雞公佐料不屬于火鍋佐料,不能使用重慶市著名商標字樣,屬于誤導消費者,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一倍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火鍋”本身是一個開放性概念,目前還沒有任何官方機構對其范圍作出權威界定。從重慶火鍋的發展看,火鍋佐料的定義和內涵亦涵蓋了“燒雞公佐料”。涉案產品將其商標用于“燒雞公佐料”產品上使用,并沒有超越商品使用范圍,故判決張彬敗訴。
盲目訴訟之二:是否馳名商標局說了算
2012年4月25日,劉麗麗在重百某商店購買了一臺先科多媒體有緣音響ST-80B,該音響外包裝上標注了“先科”“SAST”“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后劉麗麗在使用該音箱的過程中發現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于是上網查詢了該產品的相關信息,得知該產品并沒有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這一殊榮。劉麗麗遂以虛假宣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銷售商和生產商退還其貨款,并支付貨款一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癝AST”系深圳市先科激光電視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音響,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SAST”、“先科”為“中國馳名商標”。故涉案音響ST-80B的外包裝上標注“先科”“SAST”“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符合商標的使用規定,原告劉麗麗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消費者,目前,消費維權出現了兩個極端,一方面大多數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特別是涉及金額較少時,消費者往往自認倒霉,采取忍讓沉默的態度,沒有積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助長了制假售假行為發生。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社會上存在另外一些人,他們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抵制了消費陷阱,維護了消費權利,但某些盲目的訴訟維權行為也損害了商家的信譽,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法院希望通過前述兩個方面的案例倡導廣大消費者積極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盲目消費維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徐曉琴 劉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