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送審稿)》分支持民間資本創新發展、破解民間投資融資難、提升民間投資主體地位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四大方面,共十三條。
支持民間資本創新發展方面,對新認定“瞪羚企業”可采取無償資助、優先股低息貸款等扶持方式促進快速成長;對固定資產投入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按其設備購置與研發設計費用8%給予最高800萬元補助;對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按其設備購置與研發設計費用的8%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助;支持民營企業競標承擔軍工項目和取得軍貿生產任務;對主導制(修)訂國際、國家技術標準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獎勵;對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250萬元;民營企業轉化高校、科研院所研發科技成果,最高給予500萬元補助。
破解民間投資融資難方面,支持成立新的民營金融機構;每季度組織一次銀企對接會;建立企業庫、項目庫等信用信息庫,制定融資需求清單;鼓勵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鼓勵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配股。
提升民間投資主體地位方面,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準入門檻;本土民營企業新增投資同等享受招商引資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制重組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對民間資本不單獨設置附加條件、不限合作領域。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全面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審批制改革,企業開辦時間壓減至3個工作日以內,辦理建筑許可壓縮至41個工作日以內;政務服務網上可辦率不低于80%;嚴禁無依據執法。除有明確依據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外,不得到企業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