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糧食的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允許其試點以獨資形式經營。上述經營業務僅限于廣東省范圍內。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對于其他境外投資者,其在中國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糧食且糧食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境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超過49%。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