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打造現代制造業重要基地,按照《南昌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要求,根據我區科技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參照科技部農轉基金和省科技廳、市科技局創新基金的有關規定,設立青山湖區科技發展基金(基金基數額為100萬元)。為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昌市青山湖區科技局負責科技發展基金的安排、使用與管理,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公開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發展基金的來源:科技發展基金是引導性資金,不以營利為目的。資金來源為地方財政專項撥款和社會團體、單位及個人捐贈等資金。
科技發展基金以貸款貼息為主,無償撥款為輔的方式資助項目。貸款貼息應占當年安排的科技發展基金總額的80%以上。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個別重大項目資助數額不超過10萬元。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對已具備一定技術水平、規模和效益較好的項目單位采取貸款貼息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專指科技項目貸款),擴大生產規模,推廣技術應用。貸款貼息使用期一般為壹年,最長不超過兩年。一般按照承擔項目企業申請項目貸款年利息的30%-50%確定貼息額度。
無償補助方式:主要用于科技型企業研究與開發及中間試驗階段的必要補助,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第五條 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范圍
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和促進的科技項目,經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認定,在其科研、試驗、轉化等環節需要重點扶持的項目和列入區級以上的各類計劃項目中有市場前景、有較大經濟效益,并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的科技項目。
科技發展基金支持的重點:
1、企業研究開發機構的完善和提高,及高新技術產品開發與試制。
2、企業實驗室、技術研發中心的建立以及高新技術產品試制與工業化生產。
3、農業良種良法實驗示范基地建設,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其他農業高新技術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 申請科技發展基金的條件
1、該項目必須具有較大的科技含量;
2、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實施須在青山湖區轄內,并在青山湖區納稅:
3、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屋;
4、技術力量雄厚,有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5、必要的研發基礎條件或生產設備;
6、有可靠的技術基礎或依托,在研究開發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
7、項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項目實施后應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 .
8,其它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區科技發展基金需提交的材料
1,項目申請書;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申請材料附件:
①申請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
②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還需提供有關銀行承貸協議書;
③鑒定證書(研制報告);
④檢測報告;
⑤質量標準;
⑥申請單位近兩年的財務報告;
⑦用戶報告。
第八條 科技發展基金的審批管理程序
1、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區科技局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形成評估意見,會同區財政局提出科技發展基金年度使用計劃,擬定支持項目,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下達。區科技局、區財政局負責項目合同簽訂,并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
項目評估費用和管理費用按科技發展基金總額3%的比例劃撥科技局專戶,用于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包括專家評估、項目實施管理等費用。
2、項目立項后,承擔單位與區科技局簽訂合同,填報經費支出預算表,并據此辦理撥款手續。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報送半年和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3、科技發展基金存區財政局專戶,按下達的年度使用計劃撥付。
第九條 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向區科技局報送項目驗收表;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將依據合同書對項目進行驗收。
對沒有完成合同目標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剩余經費如數上交區科技發展基金專戶。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嚴格執行項目合同書,對弄虛作假、擠占和挪用科技發展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項目單位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項目承擔單位還給予以下處理:停止項目合同、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資金,取消三年內項目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