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清遠市委組織部、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文《清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創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鼓勵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職創業。
允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職創業
《辦法》明確“離職創業”包括辭職創業和離崗創業。而辭職創業適用對象是市直黨委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市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的工作人員;離崗創業適用對象是機關事業單位除公務員身份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規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自愿提出書面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及相關程序經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可辦理辭職創業、離崗創業手續。
申請離職創業人員須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滿5年。經批準后,必須在本市創辦企業,創業的項目要符合《清遠市產業發展規劃修編(2011-2020)》,并守法經營,照章納稅;創辦企業可以是獨資、合資、合伙、股份合作等方式。
經批準辭職創業的人員可享受一定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辭職創業,一經批準即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不再保留其原單位身份和人事關系,其本人的人事檔案轉移到市人才服務機構,并由個人辦理有關檔案保管或人事代理業務。
經批準辭職創業的人員,享受以下創業待遇:(一)按上年度清遠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且按批準辭職創業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生活補助,其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支付。(二)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其繳費年限為相應工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分兩段來計算和補繳:1994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粵府[1993]83號有關規定計算,干部和原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7月1日以后的按《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躉繳費用按辦理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20%來計算,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本級財政支付,個人應繳部分由其個人支付。
辭職后再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參加公開招考、擇優錄(聘)用;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招錄(聘)后,其工齡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
離崗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辦法》規定,經批準離崗創業人員,3年內其身份和人事關系不變,其基本工資(不含津補貼)正常晉升和發放,工齡連續計算,但不再發放其他福利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離崗創業,自批準之日起給予3個月的創業預備期,3個月內須提供本人在清遠市創辦企業的證明材料。如果創業預備期滿無法順利創辦企業的,則取消其離崗創業資格,所在單位應按原工作崗位安排其工作,但創業預備期內停發的有關津補貼等福利待遇不予補發。創業預備期滿后,由所在單位將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離崗創業時間從批準之日起一定3年,離崗創業期內不得要求提前回單位上班(在創業預備期內無法順利創業的除外),離崗創業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服從和配合所在單位的人事管理。
離崗創業3年期滿后,如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則本人必須在期滿30天內回原單位報到,提交書面申請并辦理到期返崗的相關手續,單位按有關規定重新聘用崗位并按新崗位核定其工資福利待遇。
離崗創業3年期滿后,如本人不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應當申請辭職,經批準辭職的可按“經批準辭職創業的人員,享受以下創業待遇”中的第(二)款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但不再享受第(一)款的補助政策。
離崗創業3年期滿后,如本人超過30天不回原單位報到并辦理有關手續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專家聲音】
公務員下海或應規避權力尋租
事實上,鼓勵公職人員下海創業在全國其他地方都有類似的政策。由于國家公務員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長期的公務員身份讓他們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系。
而國家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有專家學者普遍擔心,公務員帶著龐大的人脈關系下海創業,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破壞市場平等競爭秩序,擠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這是應該在制度上規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