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吸引域外投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朝陽市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朝陽市轄區內投資新辦的企業、項目。
第三條 鼓勵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采取合資、合作、獨資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可以選擇聯營、兼并、收購、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私營企業的改制、改造;可以采用建設—經營—移交(BOT)、轉讓經營權和收費權等形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土地政策
(一)優先保障招商企業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新辦企業、項目可采取出讓、劃撥、作價入股等方式為外來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優先安排。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國家規定投資強度(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和建筑密度(廠房等主體建筑面積占用地面積比例)確定用地限額,在用地限額內,按最低限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三)符合劃撥條件的基礎設施(不含房地產開發,下同)項目,土地可以實行行政劃撥。
(四)以政府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折股時地價優惠30%,自贏利之日起5年內土地折股形成的國有股不參與分紅,投資者可按原始價格收購。
(五)對于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廢棄礦山土地,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級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需省國土廳審批)
(六)對列入省物流發展規劃的大型物流園區(基地)內新設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業用地,屬倉儲、加工(工業加工和物流加工)等項目用地,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或依法申請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如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可在出讓協議中明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七)鼓勵物流企業以自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通過引進資金和設備建設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后,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物流企業將原劃撥土地改建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產權變更、轉讓,可按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資金扶持政策
(一)鼓勵興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大的生產加工型和高新技術型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型項目。
1、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政府鼓勵發展的優勢產業,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項目、20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給予更加靈活的優惠政策和相應的財政扶持。
2、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每年由受益財政按不高于其新增財政收入地方所得的50%以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予以財政扶持(同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與生產加工型企業條件的,只能享受一項優惠政策,不兼得)。
(二)對進行工業團地成片開發企業,達到合同要求,開發面積內所有企業年上繳稅金總額連續兩年達到5000萬元的,自該年度起3年內,按開發面積內企業實繳稅金地方收益部分的15%獎勵成片開發企業。
(三)市政府對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和國家名牌產品的企業,各獎勵人民幣50萬元;對新獲得省著名商標和省名牌產品,以及獲得市名牌產品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獎勵。
(四)對境外世界500強和國內200強企業在朝陽市設立地區總部或中國地區總部,并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分別給予開辦費200萬元人民幣和100萬元人民幣的補貼。
第六條 收費政策
對新辦生產加工型企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在注冊登記和建設過程中,按下限收取工本費、勞務費,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繳國家和省的以外,市本級留成部分和市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
(一)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或核發許可證者外,新辦企業一律實行登記備案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手續。
(二)放寬設立公司的出資形式。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允許部分股東首次“零出資”。
(三)放寬企業集團的登記條件。對母公司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企業集團登記。
(四)實行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分離登記制,對處于籌建階段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先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其經營范圍為籌建經營,待企業具備經營條件后,變更經營范圍,賦予其經營資格。
(五)放寬冠名限制。新辦企業的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冠“朝陽”市名;積極幫助規模較大的企業冠“遼寧”省名;冠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的核準權,下放到轄區工商部門。
(六)鼓勵外來企業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其中:以專利權、國家馳名商標作價入股的,作價金額最高可以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35%。
對所有符合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扶貧開發和省加快遼西地區經濟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全面享受優惠政策,凡有稅收優惠幅度的,一律執行優惠上限。
第三章 加強對企業的服務
第九條 加強市、縣兩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推行“五項制度”,即:受理首問制、服務代辦制、限時辦結制、收費公示制、責任追究制。在市及各縣(市)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域外投資企業服務處,對1000萬元以上域外投資企業的設立,全程負責登記、注冊及項目審批等服務工作。市和各縣(市)區軟環境治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軟環境建設和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條 設立“八條高壓線”保證軟環境最優,即:不按《行政許可法》規定依舊保留和濫設行政審批事項刁難企業的;到企業直接或變相吃拿卡要,侵占企業合法權益的;到企業違法處罰的;對市委、市政府出臺的政策落實不力的;到企業收費不按最低標準執行的;違反有關規定自立收費項目的;在報刊雜志征訂中仍以紅頭文件形式向基層分配指標的;對按有關規定的典型案件沒有及時曝光、及時查處的。對觸犯“高壓線”的給予嚴厲追究,是領導干部的要“一次警告、兩次免職”;是機關工作人員的要“一次查實待崗、兩次予以辭退或開除”。
第四章 對引進外來投資人員的獎勵
第十一條 按引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到位額1‰預提獎金,獎勵對引進生產型外來企業的有功人員。投產后按首個運營年度企業新增地方財政收益的30%計算實際獎勵資金,與原預提獎金相比,按多補少退的原則重新核定。對引進一個域外企業中,有多位引資中介人的,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所得獎金不低于總獎勵資金額的60%。對中介人的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支付。
第十二條 對引進外來援助捐贈款項目等無償資金(不含各種向上爭取資金、政策性資金)的有功人員,可由受益地方政府給予2%的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給予引資人物質獎勵的,可按上述獎勵政策規定的相應標準,向其所在單位撥付工作經費。
以上獎勵或扶持資金均由收益地方財政支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外來企業的確認由各級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商局)負責;引進外來企業有功人員和有突出貢獻者由域外投資者出具書面證明,由各級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商局)和財政部門共同確認,并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對朝陽域內企業固定資產再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朝陽市轄區內各級政府均執行本規定,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另有相關優惠政策且優于本規定的,可按后者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朝陽市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域外投資企業仍執行原招商引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