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浙江松陽法院開庭審理兩起“毒豆芽”案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蘭某、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兩人的妻子陳某、蘇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宣布禁止令,禁止四被告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加工、銷售活動。十幾位名市場經營者則受邀旁聽庭審。
蘭某、陳某夫婦從1998年開始從事生產豆芽生意,丈夫生產,妻子在市場銷售。為獲取更大的利潤,經他人介紹,從2011年12月開始在原料浸泡環節及第5、6天的半成品綠豆芽中,摻入、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且屬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而被告人毛某、蘇某夫婦從2010年上半年開始從事生產豆芽生意,為使豆芽加快生長并提高產量,毛某夫婦在培育豆芽的過程中非法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新一代AB水劑作為添加劑,并用生石灰對綠豆進行消毒,用漂白粉對培育豆芽的缸進行消毒。今年6月份,松陽縣警方對縣城該兩處制售“毒豆芽”窩點進行了夜間突擊檢查,成功端掉兩個黑窩點作坊。
庭審中,陳某等表示他們也聽說過這些添加劑是人們所說的“吃不得”的東西,但他們覺得大家吃了他的豆芽,沒有什么異常,所以沒覺得會出事。站在被告席上的兩對夫妻懊悔不已,但已經晚了。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在食品生產過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將該食品用于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綜合考慮作出了上述判決。(通訊員 徐彩仙 見習記者 徐妙春)
(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