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人大代表、政協會員旁聽庭審。
今(22)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該案件上訴人陳某因不服成華區環境保護局對其私設暗管偷排污水作出的環保行政處罰決定,將成華區環保局告上法庭,成華區環保局局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和群眾代表應邀走進法庭,現場旁聽了該案件的審理。
工廠二次偷排污水 遭環保局罰款10萬元
上訴人陳某系一個體鋼化玻璃加工廠業主。2012年11月2日,成華區環保局在對該加工廠位于成華區保和街道的一處加工點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涉嫌私自設置暗管偷排污水。
經過調查,該加工廠在2012年7月20日即因“未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受到過成華區環保局的處罰,此次違法行為系二次違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的規定,成華區環保局擬對陳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過聽證,成華區環保局于當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不服處罰提起訴訟 環保局長出庭應訴
陳某認為,成華區環保局對其頂格作出的10萬元行政處罰太重,遂以處罰對象錯誤、罰款顯失公平等為由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環保局處罰決定。一審敗訴后,陳某又上訴至成都中院。
今日上午,該案在成都中院開庭,成華區環保局局長作為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法庭經審理認為,陳某加工廠的注冊地雖然位于龍泉驛區,但涉案地屬于該加工廠的一個生產點,故成華區環保局將該加工廠作為處罰對象正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陳某的加工廠在第一次被查處后,繼續在生產點采取私設暗管方式排放污水,規避執法機關的監管,在此情況下,成華區環保護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綜合考慮加工廠的違法事實,對其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法庭認為成華區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判決結果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延伸
四川2008年開始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于直接傾聽民意、化解官民矛盾,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據了解,今年以來,成都兩級法院著力推動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提升行政機關提升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服務社會的水平,有效提升了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四川新聞網記者了解到,2008年,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二00八年度安排》,明確提出積極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積極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對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面廣的行政案件,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就本單位職責、工作程序或具體案件事實應訴、答辯,及時發現本機關存在的問題。
此間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通過在法庭上與被告之間的溝通,向原告和社會宣示對法律的尊重,更有助于樹立行政機關的形象; 通過訴訟有利于吸取教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務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