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外貿委員會是巴西對外貿易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是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部門。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主要負責:工業、貿易和服務發展政策,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工業質量、計量及標準化,外貿政策,監管及執行外貿規劃和措施,參與國際貿易談判,實行貿易保護機制,提出支持微小企業及手工制造企業的政策,進行貿易登記備案。
巴西聯邦稅務總局是海關事務的主管部門,隸屬于財政部,負責制定和執行海關政策、征收關稅以及實施海關監管制度等。巴西中央銀行是外匯兌換的管理部門。
*貿易法規體系
近年來,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規則都可以通過網絡查詢,并且隨時更新。巴西主要的海關程序都編撰在2002 年12月26日的第4543號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 號法令對其進行了修改。關稅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號法令。主要的進口措施都編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進口管理規定》,2004 年2 月2 日、2 月11 日和5 月3 日的部門法令對其進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 年9 月3 日的第12 號《出口管理規定》中,2004 年2月16 日、5 月3 日和5 月12 日的部門法令對其做了修改。貿易救濟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規構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號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號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號法令(2003年12月修訂)、1995年第1602號法令等。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進口管理制度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級法令合編》,將有關進出口管理的部頒法令進行了匯總。之后,巴西對其進行了數次修訂。
巴西外貿委員會是巴西對外貿易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是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部門。“巴西外貿網”是巴西統一管理對外貿易的網絡系統。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銀行等外貿管理部門通過該網站對進口業務實施從審批進口許可到繳納關稅的一體化分步管理。所有進出口操作都必須通過該網站進行。“巴西外貿網”除了鏈接外貿管理部門外,還鏈接進口商、報關行、運輸商、倉儲商及金融機構。
巴西海關對進口報關貨物實行抽檢的方式,即按照綠色、黃色、紅色三種不同顏色分類處理。綠色即報關貨物可全部免檢,并自動通關;黃色即僅檢查報關文件,核實后,貨物自動通關;紅色即報關文件和貨物均需經過檢查后方能通關。根據規定,海關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驗貨結果,驗貨時當事人應在場,貨物若需樣檢,所發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一。進口許可證
巴西進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須辦理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兩種。自動進口許可證審批過程比較簡單且自動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需要經過衛生檢疫、特殊質量測試的產品,對民族工業有沖擊的產品及高科技產品,以及軍用物資等國家重點控制的產品,具體涉及大蒜、蘑菇、絕大部分化工產品、絕大部分醫藥原料和成品、動植物產品、輪胎、紡織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鎖具、電扇、電子計算器、磁鐵、摩托車、自行車、玩具、鉛筆等。申請非自動許可證的審批過程比較復雜,需要出示各種文件和證明,并要經相關機構會簽,通常在貨物裝船前進行。
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將對包括紡織品,面粉工業用谷物、礦質燃料、鐵礦、運輸用材料、汽車、玩具、光學儀器及手術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機在內的24種進口產品實行許可證制度。一旦被認定為可以進口,涉及該產品的進口許可證將在10日內發放。相關措施對部分中國出口巴西的產品造成很大影響。巴西總統將該規定衡量為“顯著”過失,這一措施有悖巴西在反對保護主義問題上一向秉承的立場。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和財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聯合宣布撤銷對24個不同領域產品必須預先領取進口許可證的規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經確定必須領取進口證的產品如醫療設備和藥物等的規定則繼續執行。
(二)配額
紡織品:2008年,中國紡織服裝產品出口巴西仍根據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于2007年1月17日起實施的《巴西聯邦共和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加強貿易投資領域諒解備忘錄》中有關數量限制的規定執行。
沙丁魚:2008年5月5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公布了第6號法令,規定對南共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0303.71.00的沙丁魚征稅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間全球配額為6萬噸,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間全球配額為8萬噸。
陰性電極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公布了第39號法令,規定對南共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8545.90.90的用于生產初級鋁的陰性電極棒征稅2%,全球配額為8186噸,有效期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
氯氰芐產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對南共體共同對外關稅號為2926.90.91的氯氰芐產品征稅2%,配額仍為4萬噸,有效期12個月。
三磷酸鹽:2008年8月13日,巴西開始把三磷酸鹽(南共體稅號2835.31.90)進口關稅從10%臨時下調至2%。該措施實施期限為12個月,全球進口配額9.4萬噸。
碳合金鋼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貿委員會通過第34號決議,決定將稅則號為7305.12.00的碳合金鋼管進口關稅從原來的14%降至2%,全球配額為38794噸,上述決議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外匯管理
巴西中央銀行是外匯兌換的管理部門。在巴西,進口外匯兌換通過進口商與巴西央行授權的商業銀行簽署的“外匯買賣合同”進行。
1.進口貿易外匯兌換的基本程序
外匯兌換分兩步:第一,巴西進口商與經巴西央行批準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簽署“外匯買賣合同”;第二,按合同進行外匯買賣交割。合同的簽署和交割均應通過“巴西央行網”(SISBACEN-巴西中央銀行電腦網絡)在央行登記。外匯合同交割后,銀行在5 個工作日內代進口商對外付款。
巴西央行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進口貿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貨物裝船前180 天和貨物裝船后360 天;“外匯買賣合同”的簽署和交割之間不得超過360 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過對外付款期。
2.“外匯買賣合同”的簽署
通過簽署“外匯買賣合同”,進口商既可以購買現匯,也可以購買遠期外匯。分期付款應分期購匯。
購買遠期外匯時,進口商應遵循以下時間原則:
(a)若付款在報關之月起6 個月內進行,進口商應在報關前簽署“外匯買賣合同”;
(b)其他情況下,進口商應在付款之月前6 個月內簽署“外匯買賣合同”;
(c)“外匯買賣合同”的交割:
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進口貿易:進口商應向商業銀行出示形式發票、商業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貨物價值、提前付款條件及交貨期; 若進口商品受LI(非自動進口許可證)限制,在“巴西央行網”進行交割登記時應注明發展工商部批準的LI 號;若進口
商品不受LI 限制(或受LI 限制但不必在裝船前申請),在“巴西央行網”進行交割登記時應加以注明貨物預計裝船日期。
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進口貿易:若通過匯票支付,需在外匯買賣文件中附上商業發票、裝船單、匯票等票據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證支付,需在外匯買賣文件中附上議付銀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i 條中的后兩項規定。
C.遠期付款:進口商應向銀行出具通關證明;若付款需在裝船后60 天內進行,進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關證明,但必須附上商業發票、裝船單、匯票等單據(若采用信用證方式,需出示議付銀行通知的副本)。這種情況下,也要遵守前述相關規定。
(4)巴西政府運用電腦聯網系統對外貿進行管理,“巴西央行網”與“巴西外貿網”互聯,發展工商部和央行隨時通過電腦網絡對報關程序和外匯兌換進行監控,若發現與規定不符,就可能出現通關受阻、進口商無法結匯或被罰款的情況。
二、出口管理制度
(一)出口許可
巴西對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預先許可制度。2008年,巴西規定仍需申請出口許可的產品包括部分活動物、活植物;部分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部分化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藥品;木及木制品;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機器零件;部分車輛機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彈藥及其零附件。
(二)出口促進
為鼓勵出口,巴西財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結匯限制,出口企業必須將出口外匯留在國內的比例由當時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稅(IOF);另外,對進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國債領域的外資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稅。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布第29號決議,確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業在經營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的方針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聯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關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業需同時滿足年凈營業額不超過6000萬雷亞爾,年出口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條件。聯邦保障基金將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后間或者裝船后階段提供。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后間的融資應由同一金融機構提供。
2008年5月16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公布了第8號法令,將可在SISCOMEX系統登記注冊“出口簡化登記”的出口業務規定改為可立即裝船出口且結匯在5萬雷亞爾(或相同金額的其他貨幣)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發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戰略計劃”,該計劃旨在實現巴西政府2008年5月發布的新產業政策(PDP)中的兩項目標,即擴大巴西在國際貿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業進入市場并成為國家出口的基礎。巴西出口戰略計劃制定了五大宏觀目標:增強巴西出口競爭力;增加出口產品附加值;增強出口基礎;擴大市場準入和加強服務業出口。
新產業政策中有促進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業發展的內容,該內容共分三個層次,即“根本措施”、“產業系統結構項目”和“戰略重點”。其中,“戰略重點”旨在增加出口企業數量、豐富出口種類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國多元化,以促進巴西產業的長期發展。該項目面臨的挑戰包括增加出口產品科技含量和進一步豐富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出口。項目執行單位為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具體將通過出口融資計劃、對基準利率的調整,在巴西社會經濟發展銀行允許巴西出口使用歐元結算、定期發布相關政策法規、擴大出口退稅產品實施范圍、將物流服務出口向境外匯出的個人所得稅降為0、推動中小企業出口和簡化外貿操作程序等措施實行。
三、貿易救濟制度
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保護局負責審查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復審申請,就是否發起該調查或進行復審提出意見;貿易保護局還負責確定傾銷幅度或補貼數額以及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等。巴西外貿委員會負責制訂貿易救濟調查的相關程序規定。
四、關于進出口管理的新規定
1、2008年5月12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公布的第7號法令對企業參加“退稅機制”的“暫停征稅”方式進行了調整和規定:
(1)擬加入“退稅機制”的“暫停征稅”方式企業進行資格認證可登錄“巴西外貿整體系統”(SISCOMEX)網站申請。
(2)自2008年5月12日起,申請“暫停征稅”方式的企業需在出口限制日期起計算60天內,通過填寫SISCOMEX系統的特殊表格,提供進出口證明。該系統將自動對有關信息進行登記。
2、 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了第8號法令,將可在SISCOMEX系統登記注冊“出口簡化登記”的出口業務規定改為可立即裝船出口且結匯在5萬雷亞爾(或相同金額的其他貨幣)以下。
3、2008年6月17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發布的第10號法令規定,“暫停征收稅收退稅方式”情況下,辦理退稅需在自企業在SISCOMEX系統登記后起30天內完成;在“免征稅退稅方式”情況下,自企業向巴西銀行提供充分材料后即可進行。
4、2008年9月1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的第18號法令規定,存在欺詐行為的進口適用于非自動許可證;產品進口可從退稅機制轉為其他特殊海關機制。
5、2008年9月24日巴西工貿部外貿秘書處公布的第21號法令對退稅機制進行了調整和規定:
(1)在國內調整或改裝后用于出口的產品適用于“退稅機制”。
(2) 退稅實現方式之一的“用于出口或生產的產品進口暫停有關稅收”,將適用于“綠黃特殊退稅機制”。該機制將第37/66號法令、第4543/2002號法令以及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第10833號法律第59條第1款有關規定結合在一起執行。
(3) 在考慮“綠黃特殊退稅機制”效用分析以及批準有關申請時將考慮包括國內市場采購等經營狀況。
(4) 支付稅費期限可在一年內進行,并可再順延一年。如進口產品用于長期資本貨生產,支付稅費期限將符合產品生產和出口期限,可在5年內支付,并可多次延期。
(5) “綠黃特殊退稅機制”有效期應自頒發有關證件后開始計算。
(6) 在延期情況下,有效期從退稅證書第一次進口申報登記后計算;“綠黃特殊退稅機制”的延期應自退稅證書頒發之日起計算。
(7) 如進行國內采購,進口產品數量應符合退稅證書批準的內容。
(8) 用于出口的產品售出發票應按照該法令附件T填寫。
(9) 2008年10月1日起,“綠黃特殊退稅機制”的受惠企業需在SISCOMEX系統登記時附件上在國內市場采購的發票信息。提供發票日期不應超過該發票簽發后60天。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針對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情況,巴西農畜食品供應部、衛生監督局、國家計量、標準化與工業質量協會(INMETRO)等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一系列衛生檢疫和質量標準檢驗措施。
2004年4 月,巴西制定了關于馬鈴薯種子進口要求的法規,相關規則包括:注冊、文件、官方植物衛生證書、植物衛生證書附加聲明、檢驗、抽樣、殘留限量和檢測要求及入境后檢疫,于2004 年6 月7 日生效。
2004年8 月,巴西批準了進入巴西市場的大豆進出口條件的指令,規定了貿易、運輸、存儲條件及其認證程序(包括關于質量要求、質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樣計劃及檢驗程序)。
2005年4 月,巴西衛生監督局制定了用于浸泡和煎煮產品特性標準和質量要求的法規草案。該草案制定了煎焙咖啡、巴拉圭茶、大麥茶和可溶產品的最低質量要求和標簽要求。
2005年6 月,巴西動植物健康秘書處制定了供消費和商業用途的進口木制品及其副產品的檢疫要求。
《2007年第55號標準指令》。巴西農畜食品供應部2008年1月2日在G/SPS/N/BRA/378中通報的對第55號標準指令的修訂,該指令批準在巴西境內使用原產地植物衛生證書。有關規定作為2008年4月16日第20號標準指令公布在2008年4月17日第74號聯邦官方公報上,自2008年4月17日起生效。
《2007年第52號標準指令和2007年第59號標準指令》。巴西農畜食品供應部2007年12月20日發布了第59號標準指令,該指令公布于2007年12月21日第245號聯邦公報上,自2007年11月21日起生效。該指令建立了巴西國內不存在的檢疫性害蟲清單(A1)和巴西國內存在的檢疫性害蟲清單(A2),并批準了清單的更新程序。此外,第59號標準指令還修改了第52號標準指令的附錄II(A2清單)。
《關于小吃用食品添加劑及其最大殘留限量的MERCOSUR技術法規》。巴西衛生監督局2007年12月19日簽發了第114號決議草案—MERCOSUR有關快餐食品(食品第18類)添加劑及其最高殘留限量的技術法規。該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報上。該法規規定了小吃類食品(第18類食品),尤其是馬鈴薯、谷物、面粉或淀粉制小吃(第18.1分類)和油質種子及加工干果(第18.2分類)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最大殘留限量。
《有關多菌靈(carbendazim)的決議草案》。巴西衛生監督局2007年12月19日簽發了第113號決議草案,該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報上。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將多菌靈在棉花種子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由0.1 mg/kg放寬到0.2mg/kg,在大米中的MRL由0.05 mg/kg放寬到0.5 mg/kg,在玉米中的MRL由0.05 mg/kg放寬到2.0 mg/kg。
《2008年第3號標準指令》。巴西農畜食品供應部2008年1月8日發布了第3號標準指令,公布于2008年1月9日第6號官方公報上,自2008年1月9日起生效。該指令批準了在柑橘類植物中黑斑病Guignardia Citricarpa Kiely(Phyllosticta citricarpa Van der Aa)的害蟲風險管理系統性途徑中應用綜合性措施的準則和程序。
《關于嬰兒奶瓶強制性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的2007年12月4日INMETRO第434號部頒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嬰兒奶瓶的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
《關于嬰兒用橡皮奶頭強制性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的2007年11月21日INMETRO第415號部頒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嬰兒用橡皮奶頭的技術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
《關于投放市場前藥品監督的技術法規》。該技術法規草案規定了藥品銷售許可證持有者以及醫藥公司法人代表在將藥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遵守的市場監督標準。
《有關修訂巴西藥典的技術法規》。該法規征求公眾對巴西藥典中各項單性規定的修改意見。
2008年2月19日第6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在Mato Grosso do Sul州和巴拉圭之間邊境區內的口蹄疫高度監控地區執行獸醫監督體系的指南。
《關于精甲霜靈(metalaxyl-M)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棉花種子種植中使用精甲霜靈(葉部施用),最大殘留限量為0.01mg/kg,安全期未定。
《關于土霉素(oxytetracycline)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大蒜、洋蔥、檸檬和豆類種植中使用土霉素(葉部施用),其中大蒜中最大殘留限量為0.05 mg/kg,安全期7天;洋蔥為0.02 mg/kg,安全期7天;檸檬為0.01 mg/kg,安全期7天;豆類為0.01 mg/kg,安全期7天。
《關于多效唑(paclobutrazol)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將多效唑在芒果種植中使用的安全期從278天改為“安全期未定”,并刪除其葉部施用形式。
《關于嘧菌酯(azoxystrobin)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棉花種子種植中使用嘧菌酯(葉部施用),最大殘留限量為0.1mg/kg,安全期未定。
2008年3月5日的第42號決議。該標準指令草案批準了關于有機肥料規格、擔保、公差、注冊、包裝和標簽的定義和標準,并征求公眾評論意見。
《關于通用鋼纜合格評定程序的部頒法案草案》。該草案規定了通用鋼纜的強制性合格評定的技術要求。
2008年3月7日第42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關于農用有機肥料-單一品種肥料、混合肥料、復合肥料、礦物質有機肥料,以及生物肥料的規范、保證、容許量、注冊、包裝和標簽的定義和標準的標準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3月4日的第8號決議草案《關于藥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機制的技術法規》。該草案就整個藥品鏈中藥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機制的最低要求征求公眾意見。該藥品鏈包括生產、分銷、運輸、貯存和配給最終消費者。
2008年3月5日第10號決議草案《關于注冊的衛生產品中使用的材料分類要求的技術法規》。該草案就為注冊目的的醫療器械(不包括:整形外科用植入物、活體外診斷裝置(實驗室試驗),以及有源器械)中使用的材料分類的定義和標準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2月27日第6.385號法令。該法令修正了1952年3月29日的第30.691號法令所批準的工業和動物產品檢驗檢疫法規(RIISPOA)第854條和第918條,免除了在出口國的巴西領事機構在衛生檢疫證書上背簽的要求。此外,它還在第918條中增加了一段,規定無論進口國是否要求在巴西衛生檢疫證書上背簽,巴西將對來自該國的衛生檢疫證書施加相同的程序要求。
《關于Tembotrione的決議》。該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玉米種植中使用Tembotrione(葉部施用),最大殘留限量為0.01mg/kg,安全期98天。
2008年4月1日第14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綜合性草莓生產的技術標準。
2008年4月7日第17號標準指令。該指令規定禁止在同一家工廠中生產反芻動物飼料和非反芻動物飼料,除非該工廠符合該指令的要求。對于已有設施,該指令規定給予365天的過渡期。
2008年4月24日第65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關于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和任何濃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的標準化命令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4月24日的第64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關于發酵飲料(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的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的標準化命令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4月24日的第63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關于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任何濃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的標準化命令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4月16日第21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農業用礦物肥料的規格、保證、殺蟲劑容許殘留、注冊、包裝和標簽的定義和標準。
2008年4月14日的第56號決議草案。該草案規定了獸醫認可要求,以頒發“副產品流通表”。
《關于吡丙醚(pyriproxyfen)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蘋果種植中使用吡丙醚(葉部施用),最大殘留限量為0.01 mg/kg,安全期45天。
《關于雙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以下作物種植中使用雙炔酰菌胺(葉部施用):萵苣(MRL: 3.00 mg/kg,安全期3天);馬鈴薯(MRL: 0.01 mg/kg,安全期3天);洋蔥(MRL: 0.5 mg/kg,安全期2天);西瓜(MRL: 0.5 mg/kg,安全期1天);甜瓜(MRL: 0.1 mg/kg,安全期1天);黃瓜(MRL: 0.3 mg/kg,安全期1天);番茄(MRL: 0.2 mg/kg ,安全期1天)。
《關于丙硫菌唑(Prothioconazole)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以下作物種植中使用丙硫菌唑(葉部施用):棉花種子(MRL: 0.03 mg/kg,安全期30天);豆類(MRL: 0.05 mg/kg,安全期14天);大豆(MRL: 0.05 mg/kg,安全期30天)。
2008年4月14日第10號標準指令。該指令公告了巴西2008年牛、豬、馬和家禽肉、乳、蜂蜜、蛋和水產品的國家殘留控制計劃。
2008年4月23日第62號決議草案。該草案對批準關于利口酒和興奮性飲料的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的標準化命令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4月15日第1號聯合標準指令。該指令規定了殺蟲劑的注冊準則和程序,這些殺蟲劑的成分用于檢疫、衛生檢疫、植物衛生檢疫和環境緊急情況。
2008年5月7日第15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中國產煙葉進口的植物衛生要求。
《牛骨及其制品進口的衛生檢疫要求草案》。該草案規定了從第三國進口上述產品的衛生檢疫要求。
《危險品陸地運輸用包裝的部頒法案草案》。該法案規定了陸地運輸危險品用翻新包裝的合格評定程序。
《2008年6月10日第89號部頒法案草案》。該草案就以下事項征求公眾意見:飲料和醋酸發酵物及其原料樣品的收集和使用程序(附錄I);進口飲料和醋酸發酵物的取樣程序(附錄II);飲料和醋酸發酵物的進出口程序(附錄III)。
《2008年6月6日第91號部頒法案草案》。該草案就必須提供獸醫處方的受控物質和含此類物質的產品的貿易法規征求公眾意見。
《危險品陸地運輸用便攜式罐的部頒法案草案》。該法案規定了危險品陸地運輸用便攜式罐的合格評定程序。
《危險品陸地運輸用包裝的部頒法案草案》。該法案規定了危險品陸地運輸用包裝的合格評定程序。
《關于磷化氫的決議草案》。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檸檬種植中使用磷化氫(莖干施用)。
《關于高效氰戊菊酯的決議草案》。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馬鈴薯和檸檬種植中使用高效氰戊菊酯(葉部施用)。其中,馬鈴薯中的MRL為0.01 mg/kg,安全期7天,檸檬中的MRL為0.05 mg/kg,安全期7天。
《第94號部頒法案草案》。巴西就缺乏植物檢疫支持的植物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程序和準則征求公眾意見。
《2008年6月18日第36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瓜類生產的綜合性技術標準。
《2008年6月18日第37號標準指令》。該指令批準了桃子生產的綜合性技術標準。
《2008年6月20日第2號聯合標準指令》。該指令規定了根據附錄I中所列活性成分,應在技術產品研究中進行調查的毒理學和環境雜質。
《2008年6月30日第40號標準指令》。該指令規定了動植物及其制品進口的管理和檢驗程序,并廢止了2002年12月19日第67號標準指令。
2008年4月25日第62號法案。巴西就有關批準利口酒和興奮性飲料特征和質量的技術法規的標準指令征求公眾意見,評議期為60日。
《關于氣霧劑金屬包裝中清潔產品的包裝和聲明容量的要求的技術法規》。該技術法規草案就關于氣霧劑金屬包裝中清潔產品的包裝和聲明容量要求的技術法規征求公眾意見,并確認了巴西技術標準學會標準NBR 14721中的要求。
2008年5月9日第416號部頒法案。該技術法規草案涉及有機農產品的有機質量保證和信息機制,對以下文件征求意見:有機質量保證和信息機制的術語(附錄I);有機程序認證機構的認可準則(附錄II);認可程序導則(附錄III);質量保證機制的合格評定程序導則(附錄IV);非認證有機產品直接投放市場的技術法規(附錄V);關于有機質量、儲存、運輸和銷售方面信息的技術法規(附錄VI);建立專家名單的導則(附錄VII);農業、家畜和食品供應部官方檢驗和控制文件的格式(附錄VIII)。
2008年5月13日第433號部頒法案。 該法案規定了有機農產品加工、儲存和運輸的技術規則。
2008年5月8日第75號部頒法案。 該法案批準了關于葡萄酒及葡萄和葡萄酒制品出口設施認可規則、要求和程序的標準指令草案。
《關于對巴西衛生用品通用命名中的名稱進行增加、修改和刪除的技術程序和申請格式的技術法規》。 該草案就關于對巴西衛生用品通用命名中的名稱進行增加、修改和刪除的技術程序和申請格式的技術法規征求公眾意見。
《關于將醫療器械命名法(GMDN)的翻譯用作巴西衛生用品通用命名基礎的技術法規》。該技術法規就將醫療器械命名法(GMDN)的翻譯用作巴西衛生用品通用命名基礎征求公眾意見。
《關于E11土菌靈(etridiazole)的技術法規》。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煙草種植中使用土菌靈(土壤施用)。
2008年5月9日第76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有關大蒜進口的補充程序征求公眾意見,評議期為30日。
2008年5月13日第422號部頒法案。該法案就以下內容征求公眾意見:初級有機動物和植物產品的技術法規中所使用的術語(附錄I);有機農業生產體系一般要求的技術法規(附錄II);動物生產體系的技術法規(附錄III);植物生產體系的技術法規(附錄IV)。
2008年5月13日第18號標準指令。 該指令規定了觀賞性水生動物進口程序。
2008年5月13日第432號部頒法案。該法案規定了生態系統和農業生態系統中可持續有機萃取的本土產品和副產品的有機生產要求。
《關于牛脂肪及其制品的進口衛生要求》。該草案規定了從第三國進口牛脂肪及其制品的衛生要求。
《關于中國產麻風樹種子進口的標準指令草案》。該草案規定了上述產品進口的植物衛生要求。
2008年5月29日第27號標準指令。巴西擬對2005年6月29日第13號標準指令(關于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蒸餾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飲料特征和質量標準的技術法規)作出修正。
2008年5月20日第78號部頒法案。 巴西就以下三項文件征求公眾意見:關于葡萄酒及葡萄制品和葡萄酒制品及其原料的收集和樣品使用程序(附錄I);關于進口葡萄酒及葡萄制品和葡萄酒制品的取樣程序(附錄II);關于葡萄酒及葡萄制品和葡萄酒制品的進出口程序(附錄III)。
2008年5月21日第30號標準指令。該草案制定了關于熱帶飼料植物種子生產和銷售的規則。
《關于烯酰嗎啉(dimethomorph)的決議》。該決議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號決議,允許在以下作物種植中使用烯酰嗎啉(葉部施用):洋蔥(MRL: 0.1mg/kg,安全期14日);瓜(MRL: 0.03mg/kg,安全期14日);葡萄(MRL: 2mg/kg,安全期21日)。
2008年5月28日第34號標準指令。該草案批準了動物副產品加工和運輸方式的衛生和技術檢驗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