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級法令合編》,將有關進出口管理的部頒法令進行了匯總。之后,巴西對其進行了數次修訂。
(1)進口許可證
巴西大部分進口商品都必須辦理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兩種。
2010年,巴西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清單涵蓋的產品包括10個8位稅號項下的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審批過程比較簡單且自動批準。
發展工業外貿部下屬的外貿局(DECEX)負責處理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進口商需要在出口國將貨物裝船前通過“巴西外貿網”(SISCOMEX)申請許可證。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清單包括約4724個共同對外關稅8位稅號項下的產品,約占總稅號的47.9%,涵蓋除海關稅則第47、51、57、66、68、77、86和91章以外的所有稅號,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需要經過衛生檢疫、特殊質量測試的產品,對民族工業有沖擊的產品及高科技產品,以及軍用物資等國家重點控制的產品,具體涉及大蒜、蘑菇、絕大部分化工產品、絕大部分醫藥原料和成品、動植物產品、輪胎、紡織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鎖具、電扇、電子計算器、磁鐵、摩托車、自行車、玩具、鉛筆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各相關機構發放。進口貨物未獲許可證則需繳納該批貨物海關估價的30%作為罰款,如許可證失效后貨物才在出口國裝船,則須繳納該批貨物海關估價的10%或20%作為罰款。
如要進口二手機械、設備和集裝箱,則必須證明相關產品在巴西不生產或不能被巴西產的其他類似產品代替,而與具體產品相關的工廠生產線、用于通信和信息產品維護和修理的零部件和設備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2)配額
① 己二腈
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了南共市稅號29269091項下的己二腈(中文別名:1,4二氰基丁烷)的進口配額為40000噸,配額內關稅為2%,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8日。
② 著色料
2010年2月11日,巴西CAMEX第13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2月12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了南共市稅號32061119項下的其他著色料的進口配額為95000噸,配額內關稅為0%,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2月12日至2011年2月11日。
③ 碳電極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了85451990(ex001)項下的其他碳電極的進口配額為10000噸,配額內關稅為2%,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④ 精制棕櫚仁油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了南共市稅號15132910項下的精制棕櫚仁油的進口配額為150000噸,配額內關稅為2%,配額外為10%,有效期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⑤ 精煉銅箔
2010年4月29日,巴西CAMEX第25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4月30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了南共市稅號74102110項下的銅箔(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的進口配額為450000噸,配額內關稅為2%,配額外為10%,有效期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⑥ 紙及紙板
2010年6月2日,巴西CAMEX第25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6月4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南共市稅號48101390<1572> <15(Ex001)項下的紙及紙板的進口配額為4500噸,配額內關稅為2%,配額外為14%,有效期為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
⑦ 鋁制桶、罐、聽、盒等產品
2010年6月17日,巴西CAMEX第42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6月18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南共市稅號76129019項下盛裝物料用的鋁制桶、罐、聽、盒等產品的配額數量為190000萬單位(unit),配額內進口從價稅2%,配額外為16%,有效期為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⑧ 精對苯二甲酸及其鹽
2010年6月24日,巴西CAMEX第47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6月25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南共市稅號29173600項下精對苯二甲酸及其鹽的配額數量為132000噸,配額內進口從價稅0%,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11月24日,進口申報的裝貨截止期為2010年11月24日。
⑨ 平板軋材
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南共市稅號72085100項下的平板軋材(不超過10mm 厚,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熱軋,但未經包覆、鍍層或涂層)的配額數量為800噸,配額內進口從價稅2%,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2010年7月28日,巴西CAMEX第52號法令(該法令于2010年7月29日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確定南共市稅號72109000項下的平板軋材(其他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包覆、鍍層或涂層)的配額數量為250噸,配額內進口從價稅2%,配額外為12%,有效期為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
⑩ 其他
2010年6月2日,巴西宣布將南共市稅號28261200項下的氟化鋁的進口從價稅由10%調至2%;將29337100項下的6己內酰胺的進口從價稅由12%調至2%。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南共市稅號03037100項下的沙丁魚和黍鯡魚的進口從價稅由10%降至2%,進口申報的裝貨截止期為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9月,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內免除棉花進口關稅。享受零關稅的棉花進口配額為25萬噸。
【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許可
巴西對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預先許可制度。巴西規定仍需申請出口許可的產品包括部分活動物、活植物;部分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部分化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藥品;木及木制品;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機器零件;部分車輛機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彈藥及其零附件。
(2)出口促進
為鼓勵出口,巴西財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結匯限制,出口企業必須將出口外匯留在國內的比例由當時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稅(IOF);另外,將進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國債領域的外資征收金融操作稅由1.5%提高到6%。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公布第29號決議,確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業在經營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的方針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聯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關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業需同時滿足年凈營業額不超過6000萬雷亞爾,年出口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條件。聯邦保障基金將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間或者裝船后提供。在企業裝船前和裝船間的融資應由同一金融機構提供。
2008年5月16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處公布了第8號法令,將可在SISCOMEX系統登記注冊“出口簡化登記”的出口業務規定改為可立即裝船出口且結匯在5萬雷亞爾(或相同金額的其他貨幣)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發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戰略計劃”,該計劃旨在實現巴西政府2008年5月發布的新產業政策(PDP)中的兩項目標,即擴大巴西在國際貿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業進入市場并成為國家出口的基礎。巴西出口戰略計劃制定了五大宏觀目標:增強巴西出口競爭力;增加出口產品附加值;增強出口基礎;擴大市場準入和加強服務業出口。
新產業政策中有促進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業發展的內容,該內容共分三個層次,即“根本措施”、“產業系統結構項目”和“戰略重點”。其中,“戰略重點”旨在增加出口企業數量、豐富出口種類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國多元化,以促進巴西產業的長期發展。該項目面臨的挑戰包括增加出口產品科技含量和進一步豐富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出口。項目執行單位為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具體將通過出口融資計劃、對基準利率的調整,在巴西社會經濟發展銀行允許巴西出口使用歐元結算、定期發布相關政策法規、擴大出口退稅產品實施范圍、將物流服務出口向境外匯出的個人所得稅降為0、推動中小企業出口和簡化外貿操作程序等措施實行。
2010年4月29日,巴西發展銀行(BNDES)對出口消費品在裝船前階段提供70億雷亞爾的信貸額度,初始利率在六月底前為每年7%,之后上升為每年8%。2010年9月29日,巴西政府第3910號決議決定增加總信貸額度至1340億雷亞爾,但該決議沒有詳細列明提供給消費品或者資本品的信貸數量,該項目的實行期限延期至2011年3月31日。該措施涉及南共市稅0207、0209、0210、0303、0304、0305、0403、0405、0406、0711、0712、0811、1501、1507、1508、1511、1512、1514、1515、1601、1602、1604、2002、2005、2007、2008、2009、2202、2203、2204、2206、2207、40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4104、4105、4107、4112、4202、4205、4302、4406、4407、4408、4409、4410、4411、4412、4415、4417、8503、8504、8506、8507、8511、8512、8517、8518、8526、8527、8528、8529、8531、8532、8533、8534、8535、8536、8537、8538、8539、8540、8541、8542、8543、8544、8545、8546、8547、8602、8606等195個四位稅號。__
2010年5月5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長若熱與財政部長曼特加共同宣布聯邦政府旨在提高巴西出口競爭力的一攬子新政,其中包括:加快出口免稅額度審批流程,不再將出口收入納入微小企業稅費支付一體化系統(SIMPLES),實施退稅資金可免稅采購國內市場生產資料的制度,取消汽車零配件進口稅減征優惠,建立外貿擔保基金(FGCE),成立巴西進出口銀行(EXIM Brasil),提供70億雷亞爾(約合39億美元)信貸額度用于降低消費品出口融資成本,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巴國內產品和服務等。其中,與巴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銀行(BNDES)相關的兩項金融舉措分別為:
巴西進出口銀行(EXIM Brasil)
作為巴國有政策性銀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銀行(BNDES)的全資子公司,新成立的巴西進出口銀行(EXIM Brasil)將在BNDES子公司工業融資專署(Finame)的基礎上改造而成,未來沿用BNDES原外貿部門包括營業部在內的組織架構,以保持經營業務的連續性。目前,營業部經營額約為130億美元,其中不包括200億美元的潛在跟蹤項目。
EXIM Brasil將致力于集中并擴大巴政府部門對出口行業的支持力度,旨在增加巴國產高附加值產品及服務進入國際市場的機會。
外貿擔保基金(FGCE)
在現有擔保基金的基礎上,巴西聯邦政府宣布建立新的外貿擔保基金(FGCE)。
外貿擔保基金(FGCE)負責向EXIM Brasil的經營業務提供擔保,目前完全獨立于EXIM Brasil,由BNDES直接負責管理,未來可能會被并入巴西保險公司(EBS)。為保障評審的獨立性和嚴格程度,BNDES信貸部將負責對EXIM Brasil經營業務的風險進行評估。
外貿擔保基金(FGCE)啟動資本金20億雷亞爾,可承保商業風險,并根據承擔的風險級別獲利。由于具備私有特性,FGCE資本不受財政預算約束,在審批擔保時更為靈活。
出口加工區
巴西有關出口加工區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2007年7月20日發布的第11508號法令(2008年7月20日第11732號法令對其進行了修改)、2008年11月5日公布的第6634號法令等。
2009年4月9日,巴西總統簽署第6634號法令,該法令對出口加工區(簡稱ZPEs)內的企業提供了稅收優惠,設立了“出口加工區國家委員會”對出口加工區進行監管,并根據規定向出口加工區提供優惠。根據該法令,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在其前20年內,免征其進口貨物(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使用的全新或二手資本貨物)的7種聯邦稅,包括進口
稅、工業產品稅、社會安全稅、社會一體化稅等。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采購本國商品,也減免聯邦稅。在巴西北部和西北部地區,在出口區之外經營的企業也減免五年所得稅,隨后五年減免75%的所得稅。進駐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必須將其至少80%的產品出口,其余產品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但此部分產品需要繳納各種聯邦稅。如果“出口加工區國家委員會”認定某公司產品對國內競爭者造成損害,將對其采取懲罰措施甚至包括在國內禁售。目前,有17個出口加工區已獲批準,擬加入出口加工區的企業需要根據第6634號法令的規定向“出口加工區國家委員會”提交申請。
(3)出口補貼
2009年2月19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擴大了政府出口融資項目(Proex)準入企業的范圍。
出口融資項目是對出口企業以優惠的補貼利率提供貸款,該項目主要適用于中小型出口企業,2009年,巴西政府降低了該項目的準入門檻,年銷售額為3億美元以下的企業都可以申請貸款,這將該項目的覆蓋范圍擴大為900家企業,每年實際享受該優惠政策的企業根據實際申請情況而定。
(4)出口退稅
巴西有關出口退稅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在1966年11月18日第37號法令、1992年1月8日第8804號法令、2002年12月26日第4543號法令、2007年11月22日外貿秘書處第36號部級法令(該法令規定了批準出口退稅的程序和條件)。
巴西通過關稅暫停征收、免除或返還等方式促進企業出口。巴西的出口退稅系統還通過暫停征收進口用于生產或包裝出口產品的設備和零部件的工業產品稅、社會安全稅、社會一體化稅等方式給企業提供優惠。相關優惠到期后一般不再延期。
2009年4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了一項新的稅收促進措施,稱之為“綜合退稅”,農業綜合企業是主要受益者。如果出口企業采購的產品是用于生產出口產品,則免征5%的工業產品稅或9.25%的社會一體化稅/社會安全稅。例如,在該促進措施下,巴西牛肉出口商在購買飼料用玉米和大豆時,可以免征前述稅收。該措施是一項重要的農業促進措施,將影響三分之一的年出口量。目前,巴西9個獨立的退稅項目,分別有各自的規則和稅收促進措施,貿易部擬將分散的退稅項目合并為一個項目。
2010年7月28日,巴西臨時修正案第497號文(Medida Provisória n°497)第7條擴大了出口退稅制度的管理范圍。
【貿易救濟制度】巴西貿易救濟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規構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號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號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號法令(2003年12月修訂),1995年第1602號法令等。2001年11月28日的外貿秘書處第59號法令對與貿易救濟調查相關的保密信息、時間限制以及非市場導向經濟體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保護局負責審查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復審申請,就是否發起該調查或進行復審提出意見;貿易保護局還負責確定傾銷幅度或補貼數額以及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等。巴西外貿委員會就是否使用“國家利益”條款、臨時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適用以及最終稅率、根據復審是否改變或終止肯定性稅率等方面做出最終決定,該委員會還負責制訂貿易救濟調查的相關程序規定。
在特保措施方面,針對中國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據巴西特保法令,企業或行業提出特保請求后,政府應受理并在30天內與中方磋商,以達成減輕或避免行業損害的協議。如磋商未果,巴方將實施調查。
2010年8月17日,巴西外貿委員會(CAMEX)修訂了1995年頒布的第9019號法令,通過了反規避貿易的CAMEX 第63號決議,該法令自發布日起生效。該決議規定如果證實規避措施對反傾銷措施的適用造成了損害,則貿易救濟措施適用于第三國以及正在生效措施所約束的產品零部件。第63號決議規定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包括:
(1)被使用貿易救濟措施的進口產品的零部件;(2)第三國生產的相似產品,該產品包含受貿易救濟措施約束的某國生產的零部件;(3)對受貿易救濟措施影響的產品做了輕微改變,但沒有改變其最終用途和目的地;(4)損害貿易救濟措施效果的其他行為。上述反規避措施不適用于下列產品:(1)產品包含了受貿易救濟措施約束的國家的零部件,但比例不超過60%;(2)產品在受貿易救濟措施影響的國家之外獲得了20%以上的增值。2010年10月18日,巴西外貿秘書處(SECEX)Portaria21號法令,制訂了上述措施的執行細則,作為巴西主管部門適用反規避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