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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的外資法和外匯市場


  一、外資與外匯


  巴西的外資法規定,外資是指“不經巴西外匯支出而進入巴西的,旨在進行生產或提供服務的商品、機器和設備;或用于巴西經濟運作的外來金融資源及貨幣資源。上述商品、機器、設備、金融資源及貨幣資源的所有權應屬于居住、定居或總部在巴西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巴西對外匯實行較嚴格的管制,外國企業或個人(除有外交特權的單位或個人之外)在巴西銀行不能開立外匯帳戶,外匯進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當地貨幣后方能提取。雷亞爾是市場上唯一通用的貨幣。但是,外匯買賣比較自由。目前,巴西有兩種法定外匯市場:商業外匯市場和旅游外匯市場。它們由中央銀行進行規范,并實行浮動匯率制。


  “商業匯率”,又稱“金融匯率”,實行自由浮動。該匯率主要用于:


  a)進出口貿易發生的外匯兌換,憑進口許可證可購買外匯;


  b)投資進入巴西的外國貨幣的外匯兌換;


  c)巴西自然人或法人的外幣貸款;


  d)經巴西外匯管理當局批準的其他向外匯款。“旅游匯率”,也實行自由浮動, 主要用于旅游行業的外匯兌換。


  進入巴西“商業匯率”市場在某些情況下須經中央銀行事先批準,而巴西“旅游匯率”的使用則無需申請批準。


  匯兌操作通過外匯買賣合同進行。此外,巴西存在外匯“平行市場”,其實是黑市,報紙每日公布“平行市場”價格。目前,其匯價同法定外匯市場價相差無幾。



  二、外資注冊


  所有外國投資必須在巴西中央銀行注冊。由巴西央行頒發外國投資證明,注明投資的外國貨幣金額及相應的巴幣金額。外資在投資利潤匯出、撤資或用利潤再投資時需出示該證明。




  三、外國貨幣投資


  使用外國貨幣在巴西進行的投資不必事先經巴西政府批準。在巴西投資建廠或獲得現有巴西企業的所有權,只需通過巴西有權進行外匯操作的銀行將外國貨幣匯入巴西。外資注冊由巴西受益企業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請,申請應在外匯買賣合同成交后30天內進行,申請時應同時提交資金的資產化證明。




  四、外國信貸轉化的投資


  由外國信貸轉化的投資須事先經巴西央行批準。經批準后,應進行象征性的外匯買賣操作。


  巴西企業應在30天內將該資金資產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資注冊申請。




  五、在資本市場的投資


  在巴西有價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本身必須是投資公司、擁有投資基金、持有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有效證件、具有外國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證明等。




  六、利潤匯出


  按規定,外資企業利潤的支配及匯出金額不受限制。自1996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利潤匯出不必交納源頭所得稅(Imposto de Renda na Fonte)。




  七、利潤的再投資


  根據外資法,利潤的再投資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巴西的投資企業,將所獲取的利潤進行企業再生產投資或投資巴西國內其它行業”。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把利潤匯出而將其投資在巴西,那么這部分利潤可作為外國資本進行外資注冊。




  八、撤資


在央行注冊的外資可以隨時撤回原始國,無須事先批準。若撤資金額大于注冊金額,大于部分則被視為投資利潤,需繳納所得稅。外資撤出時,巴西央行以企業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對外資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若企業凈資產為負,則認為投資資產受損,從而禁止資產虧損部分撤回原國。




  九、投資轉移


  外國投資者可以轉讓擁有的巴西企業股份所有權,也可以讓與或以其他方式向國外轉移。對此類轉移行為巴西政府不征稅,轉移價格由企業自主決定。投資易主時應重新在巴西央行進行外資注冊,外資注冊金額以原投資注冊金額為準,與實際轉讓價格無關。此類外資注冊實際上是在巴西央行進行投資者變更手續,以便新投資者能合法地將利潤匯出、利潤再投資及撤資回國。



  截至1999年底,巴西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場上的外資只有將資金匯出,并通過再匯入的方式,才允許進入固定收益市場。今年初,巴西貨幣委員會取消了這一規定,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場上的外資可以直接轉移到固定收益市場。




  十、外匯匯出的限制


  一切利潤匯出、撤資回國及利潤再投資必須以在巴西央行的外資注冊為基礎,若有不符,外匯匯出會受到限制。




  十一、對外國在巴投資的限制


  巴西政府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以下領域投資:核能、醫療衛生、養老基金、海洋捕撈、郵政等。不居住在巴西的外國人不能購買巴西土地,居住在巴西的外國人購買農村土地受數量限制,巴西邊境地區的土地不允許向外國人出售。外國企業可購買用于具體的農牧業、工業化、墾殖定居等項目的農村土地,但需經巴西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批準。外國投資者不能獨資在巴西經營銀行和保險業,也不能在金融機構中占多數股,除非總統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給予特別批準。90天內的短期信貸進入巴西需交納5%的金融交易稅,90天以上的信貸則不需交納。巴西航天企業僅允許少量外資股份存在,外資在民航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20%。




               巴西對外資以實物投入的規定


  一、進口通關:



  以投資形式進入巴西的進口商品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LI)的管理,進口商(外資或合資企業)需事先向巴西發展工商部外貿局(DECEX)提出進口申請。外貿局對申請進行審核,然后經巴西央行會簽后,發放進口許可證。申請和批準均通過“巴西外貿網”(SISCOMEX)進行。報關手續與一般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進口無異。



  “二手貨”(指舊貨)或享受稅收優惠的商品在通關時須接受“同類產品審查”,若發現巴西有同類產品生產,則進口會受到一些限制。進口的“二手貨”必須用于能促進巴西經濟發展的項目。



  巴西海關政策委員會可對投資進口的機械、設備上調或下調30%的進口關稅。上調或下調的幅度取決于投資地區的特點、機械設備的技術水平及進口前的耗損程度。



  二、資產融合:



  以進口貨物、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進行的投資必須在通關后180天內融入目標企業資產。



  在進口商品融入企業資產之前,進口商品應以“追加資本”的名義記在投資者名下,記錄時按商品通關之日的匯價將商品價值轉換成雷亞爾。



  三、外國實物投資注冊:



  資產融合后的30天內,企業應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資注冊申請。



  外資注冊證明中的投資金額以商業發票或報關單標明的商品價值為準,以商品輸出國或投資者所在國的貨幣為登記單位。若商業發票上的貨幣單位與投資者欲用于外資注冊的貨幣單位不符,則按商業發票開出的外匯匯價進行折算。外資注冊證明中的巴幣金額,由投資者選定的外幣換算,換算按資產融合前一天的匯價進行。




            巴西政府引資機構和對外資的管理機構



  目前,巴西政府還沒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引進外資工作,不同行業的外資政策一般由負責該行業的政府部委具體負責,例如能礦部、通信部、交通部、發展生產外貿部、中央銀行、農業部等。一些重大項目的外資政策還需總統最后批準。去年底,巴西總統授權外資可以購買圣保羅州銀行的所有股份。巴西政府主要是通過開放市場,實行私營化的方式鼓勵國內外私人投資。



  不久前,巴西計劃預算部長塔瓦雷斯曾宣布,巴西即將于近期成立投資促進局,它的宗旨是“以經常性的方式吸引外資投資巴西的生產部門”。投資促進局將匯集各種外國投資者希望了解的信息,如稅收、財政優惠、環保法和投資機會等。據介紹,投資促進局由政府和私人部門共同組成,政府部門的職能是提供各種信息,不參與具體的談判項目。私人部門主要由巴西各類行業協會參與,他們將負責具體引資項目的談判。資金主要來自各類私人行會組織。



  巴西中央銀行具體負責外資的登記注冊和跟蹤分析工作,并定期發布外資的統計資料。央行的外資司主要負責上述工作。巴西中央銀行網址:www.bcb.gov.br



  巴西聯邦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的工作,但不組織大型的投資貿易洽談會或其它投資研討會等活動,這些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或私人部門負責。由于巴西對本國和外國私人資本一視同仁,因此,沒有專門吸引外資的活動。吸引外資包含在吸引私人投資之中。巴西總統或與經濟有關的部長級以上官員經常利用出國訪問的機會,舉行企業家座談會,介紹巴西的經濟情況和投資情況。擴大出口和吸引外資是巴西政府的既定方針,巴西外交部貿易促進司建立的《巴西外貿網》主要為本國出口企業服務,介紹巴西的投資機會。該網站通過因特網連通了巴西所有駐外使館的經商機構。




              巴西政府鼓勵外國投資的政策



  為促進本國工業的現代化,開發國土自然資源,解決國內的就業問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巴西政府積極鼓勵外國企業到巴西進行投資。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



  二、進一步開放市場。在原有的基礎上,1995年巴西政府通過修憲,逐步放松了國家對石油、天然氣和礦產開采等領域的壟斷,并對電信、電力業實行私營化(根據規定,外資通過參與巴企業私有化進入巴西市場,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資)。另外,巴西已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



  三、外資企業在巴西境內生產的產品,如向第三國出口,可向巴政府申請出口信貸和保險。如產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獲原產地證,這樣,出口時就可享受巴西與其它國家間的貿易優惠待遇。例如,在巴西搞組裝,如欲向拉美一體化協會(ALADI)成員國出口并希望能享受關稅優惠,那么進口的零部件CIF值不能超過組裝后出口 FOB 值的50%。如欲向南方共同市場出口,那么組裝產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其中60%(以價格計算)必須來自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但獲得通信產品、化工產品、冶金產品和信息工業產品的原產地證,有更加嚴格的增值規定。



  四、為吸引外國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中央政府可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優惠視外國投資對巴西貢獻而異。此外,巴西各州、市均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措施。例如,以優惠條件提供生產所需基礎設施(土地、廠房)、水、電、燃料,減免商品流通服務稅,提供低息貸款等。總之,愈貧窮、愈邊緣的州、市提供的優惠條件愈多。例如:巴西中央政府對戈亞斯州一拖拉機裝配項目提供以下稅收優惠:



  進口或購買巴西的資本貨免除工業產品稅;



  進口或購買本國產零部件可減免45%工業產品稅;



  進口零部件、原材料可減免90%進口稅;



  免除進口商品的巴西商船隊更新費(相當于進口貨物運費的25%)



  免除金融交易稅(2%);



  免除企業所得稅(15%+10%=25%)



  又如,帕拉依巴州和若奧彼索阿市政府對我國準備投資的裝配顯微鏡項目提供以下財政稅收優惠:



  州政府提供的優惠:



  a、稅收優惠:州政府以低息貸款的方式返還企業銷售產品時應交17%的商品流通服務稅(ICMS),貸款期為1年,利息為年息6%加長期貸款利率(TJLP-1999年4、5、6月的利率為13.84%)。還貸款本息時州政府給予90%減免。



  進口加工用原材料,另部件免征商品流通服務稅,進口投資用的機械設備、儀器等資本貨亦免交商品流通服務稅。但以后如要出售這些資本貨,仍必須交商品流通服務稅,不過可按一定比例折舊后交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期為14年。



  b、土地優惠政策



  州發展公司以低于市價出售土地,帕拉依巴州工業區每平方米售價為1雷亞爾。該公司還給予低息貸款用于造廠房,一般三年為期,第一年只付息,月息為1%;第二、三年支付本息,利息按巴西長期貸款利率(TJLP)加0.5%的月息計算。



  市政府提供的優惠:



  市政府從州政府那里收到的屬市政府使用的商品流通服務稅,市政府參照州政府的辦法,以低息貸款形式返還企業,貸款方式和還款方式基本相同。優惠政策有效期為12年。



  另外,市政府在12年內免征廠房稅、城市房地產稅和不動產轉讓稅。



  五、為鼓勵開發巴西北部和東北部地區,巴西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外國投資(必須是合資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資要占大股)實行免征10年企業所得稅,從第11年起的5年內減征50%;免征或減征進口稅及工業制成品稅;免征或減征商品流通服務稅等地方稅。



  六、為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巴西與2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其中包括中國。此外,巴西還與三個國家簽署了雙邊投資貿易保護協定。但上述協定均未獲得巴西國會的通過。




            巴西政府對外資購買土地的規定



  一、依據巴西1971年10月公布的第5709號法和1974年11月26日公布的實施細則(第74956號法),在巴西的外國居民(指在巴西有居住權的外國人)、被批準在巴西營業的外國法人和外資占大股的合資企業均可在巴西獲得土地不動產,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購買的土地必須在巴西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不會影響國家安全的地域。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購買的土地面積不能超過所在市總面積的四分之一;在每一個市,同一國籍的外國人不能擁有上述限額的40%,但土地面積小于三塊“莫都樂”(MODULO,土地面積單位,因所處地理位置而異。一塊“莫都樂”最小為5公頃,最大為110公頃)以下的土地不被計算在可獲土地面積限額之內。如果有利于國家發展計劃的實施,法令規定可以作個案處理。



  對欲移居巴西的外國人,即使尚在原籍國家居住,亦可被允許在巴西購買土地,條件是:三年內定居巴西并對其土地進行開發。如不能做到,土地將重新歸原賣主;如果買方有正當理由未能在三年內定居巴西,但已經對所購土地實施長期開發計劃,那么前述三年的限期可延長。



  外國自然人購買土地不得超過50塊“莫都樂”,不論土地是否連接在一起;購買土地在3-50塊“莫都樂”之間,必須獲得巴西土地開墾和土改局(INCRA)的批準;3塊“莫都樂”以下的土地,可自由購買,不需批準。但是,自然人要購買一片以上的、每片都不超過3塊“莫都樂”的土地,則需要批準。自然人要購買20塊“莫都樂”以上的土地,必須有相應的開發計劃,并獲得批準。



  二、私人墾殖企業開發的“分片土地”(LOTEAMENTOS RURAIS-指將農村大片荒地通過修路等進行合理分片),至少應有30%分給巴西人。墾殖企業負責依法對外國人獲得土地進行指導,直至完成公證手續。該企業每半年應向 INCRA 遞交土地獲得者名單,報告“分片土地”中屬外國人的比例。(私人墾殖企業是指“以實施使土地增值或土地分片計劃為目的的,定居或居住在巴西的本國或外國自然人;或,在巴西組建的或總部在巴西的法人”)。



  三、凡需要批準的土地,購買者必須向 INCRA 提出申請,并說明獲得新土地后,自己擁有的土地總面積將不會超出50塊“莫都樂”。如果在50塊以內但又超過20塊“莫都樂”,買主需遞交開發計劃。



  四、INCRA 在聽取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后才可以發放批準書,批準后買主即可進行公證。公證時應帶身份證、在巴西居住證明、INCRA 批準書。



  五、INCRA 的批準書有效期僅30天,買主必須在此期間進行公證,并在隨后的15天內,到不動產登記所進行登記。



  六、外國法人或外資占大股的合資公司,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購買土地:從事與其法定營業目的相關的農作物種植、畜牧業、工業或墾殖定居。申請由農業部負責審批,但要征得 INCRA(負責評定墾殖計劃)、SUDAM-亞馬遜發展總署和SUDENE-東北地區發展總署(兩者負責評定農業、畜牧業計劃)、發展工商部(負責評定旅游項目)的同意。申請時應提交各種法人證明文件。申請被批準后,也應在30天內進行公證,并在隨后15天內到不動產登記所登記。



  七、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獲得的土地不動產完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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