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管理制度
巴西是關方共同體市場(MERCOSUL)的成員。該組織由阿根廷、巴西、烏拉圭和巴拉圭組成,自2006 年起該組織開始執行包括全部產品的共同對外關稅(CET)。共同對外關稅在零關稅到35%的從價稅之間浮動,特定國家的幾種有限的產品除外。南共體內部,除了糖、汽車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稅流通。
對進口產品價值的確定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成交價、相同產品的成交價、相似產品的成交價、減去法所得價(用零售價減去關稅和傭金后的價等和計算價),用生產成本、利潤和其他費用計算得出的價。
在巴西,關稅主要以CIF價為基礎計征。當海關對出口商申報的貨物價值提出質疑時,出口商可在8天內提出新的報價。進口商可以在30天之內對出口商的新報價做出反應。
為保護本國工業,巴西政府在進口關稅征收時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設置最低限價或參考價,并據此征稅,如進口價低于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海關將另計征差價稅;對低報價或有傾銷行為的貨物征收附加稅。
(二)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關稅資料,2007年,巴西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為12.2%,農產品和非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分別為10.3%、12.5%。
根據南共體共同市場委員會第CMC38/05號決議,南共體成員國每年可豁免100個稅號(8位)項下的產品不受南共體共同對外關稅的約束,并每六個月調整一次稅號,至多可調整例外稅號的20%,該決議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2月,巴西將來自南共體外的小麥進口稅降至零(進口配額200萬噸),在實施7個月的免稅措施后,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對來自南共體以外國家的小麥恢復征收10%的進口稅。巴西還決定將來自南共體以外的化肥料生產原料磷酸和硫酸的進口關稅由4%降至0,把來自南共體以外動物飼料添加劑磷酸二鈣的進口關稅由10%降至0,有效期至2009年2月。
2008年,巴西將部分通訊信息產品和資本貨的稅前進口從價稅率調整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原產地證明
巴西的原產地證明分三大類:向南共市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向拉美一體化組織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原產地證一般由巴西商業協會聯合會頒發,加工產品的原產地證可由巴西工業聯合會頒發,有效期均為120 天。
(一)向南共市成員國的出口。南共市成員國間的貿易,以下商品需出示原產地證:列入非共同關稅過渡清單的商品;商品本身未列入過渡清單,但商品生產所需原料、零部件被列入過渡清單的;受保障措施、反傾銷、反補貼限制的商品;南共市貿易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商品。事實上,上述規定幾乎包括了所有商品。
下列產品可獲得南共市原產地證明:商品生產全過程都在南共市進行,所用生產原料也全來自南共市;使用從非南共市進口原料加工的產品,或從非南共市進口散件加工裝配的產品,如果進口部分的到岸價未超過產品出口離岸價的40%;冶金、通信、集成電路等產品,要符合專門的更為嚴格的原產地標準。
(二)向南美一體化組織的出口:與南共市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進口部分的到岸價不得超過出口離岸價的50%。
(三)對享受普惠制的巴西產品出口,美國、歐盟等分別制定了原產地標準,對不同稅則號的商品做出了極為詳細的規定。例如,巴西向歐盟出口的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如欲獲得巴西原產地證,則從紗生產起(包括生產紗)的流程都要在巴西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