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進原則,即環境管理應該有步驟的實施,扭轉環境惡化趨勢、協調發展和保護環境遺產需要開展結構性改革,而非短期措施所能解決;
--務實原則,即制定的目標要有可實現性,要考慮到當前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可供利用的資源;
--預防原則,避免出現情況惡化的局面;
-- “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負責制原則,造成環境破壞的一方應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并恢復遭到破壞的環境;
--效益原則,為解決環境惡化所采取的措施應產生最少的社會成本和利于資源分配的特權工具;
--公眾參與原則。
2、主要環保法律法規名稱和網址
19300號環境綜合法: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article-35081.html
臭氧層法: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article-34749.html
質量和排放標準: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propertyvalue-13327.html
行政法規: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propertyvalue-13454.html
防污染計劃: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propertyvalue-13330.html
國家政策和戰略:http://www.conama.cl/portal/1301/propertyvalue-13372.html
3、環保法律法規的基本要點:
(1)土壤保持
智利19300號環境綜合框架法和農業保護法規定,智利農業部農牧業局負責土地保護和使用監管,其職能主要如下:
--保護土地,增強肥力,防止水土流失;
--測算土地生產力,并公布結果
--為可持續發展,國家和地區土地資源信息及農業發展規劃;
認證農村土地使用符合法律安排,認證并批準關于改變土地使用的說明;
--研究城市化過程使用農業用地情況;
--促進保護水土資源的做法;
--制定研究全國土地報告的技術標準
--管理、監管廢棄土地的使用和恢復
(2)森林保護
智利國家林業局負責執行19300國家環保法。在環境影響評估方面,它負責審議關于林業和野生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在1931年森林法中關于森林發展方面,規定取消林業用地所有者資產稅以鼓勵林業發展。
為加速換林業發展,1974年發布了701號森林促進法,保護森林的同時鼓勵植樹造林。在此后的 20多年里,新增林地80萬公頃。為尋找經濟、社會和環保的平衡,1985年開始討論野生森林法。1994年該法在國會獲得通過。
1998年修訂了1974年701號森林促進法,新法主要目的是規范林業活動,鼓勵林業種植,尤其是在荒地種植林木。
(3)大氣污染防治
在控制全球大氣層污染以及避免大氣層越來越稀薄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智利政府作出了積極的承諾,簽署國際協議,發布臭氧法,通過了國家氣候變化戰略。從1993年起開始實施保護大氣層計劃,并從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獲得資金支持。
(4)水體保護
智利水法規定任何在河流上修建的工程不得污染水質。
1997年97號決議規定:水資源的環境情況是由在土地或者毗鄰土地上的經濟活動導致的。土地的開發可能影響河流的走向以及水資源質量。在環境影響報告中,工業、礦業生產設施均應采取具體措施避免污染水資源。
(以上內容根據智利相關法規整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