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促進私人企業投資研發的相關法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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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重視推動企業投資研發,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近期智利進一步修改了相關法規,通過稅收優惠鼓勵私人企業通過與研發中心合作或直接從事研發。
一、主要法規
智利鼓勵私人投資研發項目的法律相關法律主要有兩部,一是2008年1月財政部發布的第20241號法,該法規定了私人投資研發項目的有關稅收激勵條款。另外一部重要相關法律是2012年9月經濟部以及經濟和小型企業秘書處發布的第102號法令,該法令按照20241號法的有關規定,規定了研發項目獲得稅收優惠的法律程序。該法令于2012年9月12日開始生效。
(一)關于第20241號法
該法令由4章30條組成,主要內容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涉及該法的一些專有名詞術語的含義。如研究、實驗發展、研究中心、研發合同、實施研發活動的注冊中心、研發項目等,對可以立即投放市場、具有商業化價值的商品和步驟、程序和外觀改進、研究成果推廣、市場調研等不在支持范圍內。根據該法規定生產促進局(CORFO)是研發中心或研發項目進行的認證機構,并有權收取一定費用。第二部分主要規定了研發中心的認定機構應具備的資質和支持條件進行了規定,第三部分對研發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和支持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第四部分明確了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及違規處罰規定。
(二)關于第102號法令
該法令由6章47條組成。首先明確了該法令的適用范圍和有關專有名詞的定義,法令對CORFO在研發機構和研發項目認證和審核全部過程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研發合同認證書的提交、審查、認定和撤銷的程序;研發項目報告的提交、審查、認定和撤銷的程序和標準等。該法在判斷研發項目涉及的活動是否與智利國家發展有關、是否主要在智利領土范圍內實施的方式也做出了規定。此外,對CORFO認證收費標準及相關人員保密義務也做出了規定。
二、研發中心申請鼓勵措施
(一)對研發中心資質要求
根據第20241號法的規定,在CORFO申請登記的研發中心須至少具備以下資質:
1、在智利國內擁有組織和設備,具備實施研發活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條件;
2、在申請認證前須已運轉并實施研發活動6個月;
3、具備真實反映將來實施研發項目活動所需經費的財務制度;
4、研發中心代表須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聲明,保證其為申請研發中心認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可信、有效。如上述情況發生變化,每年5月份登記研發中心要向CORFO提出書面報告。
(二)對申請稅收優惠的研發合同要求
1、在CORFO登記的研發中心與企業之間簽訂的研發合同金額應高于100 UTM(2012年10月份1UTM為39649比索,約合83美元),如與多個企業簽訂合同,每個企業均應高于這一金額;
2、CORFO負責對登記研發中心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審核,可以使用內部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國內或國際專家進行審訂,并以法令形式進行認證;
3、CORFO有權要求研發中心代表確認,從研發中心在CORFO登記時起到申請研發合同登記中心實力和研發條件方面沒有發生變化,CORFO可以實施審核。
三、稅收優惠規定
根據該法規定,企業如與在CORFO登記的研發中心簽訂合同,合同經過CORFO審核并登記,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1、可以申請相當于實施研發合同支付金額的35%的稅額作為貸款,但每年申請金額不得超過15000UTM,如超過納稅額,可轉至下一年度;
2、企業可以將實施研發合同費用作為必要支出,在稅前扣除;
3、稅額貸款及實施合同相關費用不征收所得稅;
企業應按法律規定,向國內稅務局提供相關登記合同、合同相關各方面證明等文件,CORFO也應向國內稅務局報告相關內容。
四、企業開展研發可申請相關支持政策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也可以向CORFO提出研發項目申請登記,以獲得優惠稅收措施的支持。企業提出研發支持申請應具備研發中心在人力、設備、運行時間、財務制度等方面的同樣資質條件,此外還要包括提供申請企業的相關信息及提交項目的情況介紹。企業提交的研發項目也應符合研發合同最低金額(100UTM)要求,同樣須經CORFO審核,并以法令形式認證。企業直接從事研發的研發項目,得到CORFO的認證后,可以享受與在CORFO認證的研發中心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
企業申請研發支持可以列入研發項目合同開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發活動的流動資金
1、工資、補助等人頭費,包括與該項目有關聯的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的服務費用。該項費用至少50%須在智利國內支出。
2、在項目實施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包括物品、耗材、試劑、信息服務、實驗分析、工具書目及其他實施項目研發活動的必要設備和部件等。
3、支付實施該研發項目提供直接服務的受雇公司費用,其中至少50%應是在智利國內實施研發活動的支出。
4、與研發活動有關的動產或不動產的租賃、轉租、使用、受讓等任何形式所形成的費用開支。
5、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或植物新品種的注冊所產生的費用。
6、與項目有關的基本費用如水、電、電話及互聯網等,這些費用不得超出研發流動資金的5%,根據項目特點如有特別需要,經CORFO批準可以超過這一比例。
(二)實施研發活動所需的固定資產或實物
包括必要的設備和儀器等。此費用還需包含保險費、運輸費等。同時還須包含建筑、基礎設施、購買不動產等。
五、一般規定和處罰
該法律規定了申請方每年須向CORFO對研發項目須出具年度報告,向公眾公布每個研發項目的具體情況;財政部須每年向眾議院報告稅收優惠資金的使用情況,包括研發項目的數目及資金數額。該章還規定了有關的處罰條款,如相關方出現違約或提供虛假文件將被取消登記資格。
(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法規整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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