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BOT方式進行投資的法律
1980年憲法第60條第10款:規定國家特許經營的原則;
1997年第850號法,對15.840號公共工程部組織法、1960年第206號公路法做了系統修訂和調整,規定公共工程的實施、修繕和維護可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予以承包。
(2)主要領域
在智利開展BOT項目的主要領域包括:公路、港口、區域開發、機場、城市道路、水庫、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監獄等。
參與特許經營多為跨國企業,如AUTOSTRADE(ASA)、CPPIB、AZVI、GUNSA、OHL、GVI、GRUPO SANJOSE、Abertis、AIMCo、ISA、SABCO等,涉及的國家包括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哥倫比亞、智利本國等。
。3)經營年限
根據智利最高法院第956號法令第73條(el artículo número 73 del DS N° 956)之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特許經營的期限均不得超過50年。具體年限應根據投標的約定而定。一旦特許經營期限到期,為繼續做好工程的維護、修繕、擴建或開發,或與其他工程進行分離或整合等,均需將工程交付國家公共工程部。公共工程部須提前開展招標,以便前后工程得以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