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草案還指出,可以限制用于企業基金的責任,這有利于微小企業獲得信貸,由于是獨立的財產,從法律上講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
該草案還對家庭式企業進行規范,可以避免對這類企業的范圍產生誤解。
另外還擴大了法律的范疇,使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靈活性加大,允許法人組建此類公司。企業框架法草案一旦得到共和國國會的審批,將取代1902年頒布的舊商法。利馬商會指出,該法966個條款中只有商業傭金、抵押、保險、商業流動帳戶以及海運貿易合同得到部分修改并有效。
上世紀以來其他條款則由特殊法律規范,比如很多合同均由1984年的民法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