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福利、未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或則全國養老金規范辦公室管理的養老金、漁民福利和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其他行業的養老保險金。
國會社會保險委員會主席Rafael Aita解釋說,該法律規定拖欠醫療保險系統保險費被排在第二位而不是第四位,這樣醫療系統可以盡快收回這筆債務以便以最快的方式保證投保人享受醫療服務。他指出,目前,按照稅法柜架那些被作為稅款對待的保險費在進入破產程序時排在償還的第四位。它同時就包括醫療保險系統保險費,這種形勢使之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這位議員說,對于債權人在清算過程中應該享受的權利建立一個合理的程序尤其重要,這有利于醫療保險系統及時收回債務并恢復對全體投保者的服務。他因此指出,這個已經得到審批的提案規定,在破產和清算過程中,拖欠醫療保險系統的保費以及滯納金、罰金、訴訟費和附加費與撫養費一起被列在賠償的第二檔。
該提案的另一個新穎之處是對破產法第133條有關擔保的有效性以及礦產方面其他司法訴訟的內容進行修改,并規定,只有在用盡全部管理性程序并在高級法院的一審判決中獲勝的擔保行為才是有效的。同時規定,力求提出停止或發生與破產程序具有類似效應的保全措施申請時,這一程序只能通過管理性訴訟程序提出并解決。由國會審批的這個提案規定,清算委員會沒有義務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司法決議和保全措施。該修改條款規定,這些決議和保全措施應該會知所在地高級法院以及法官控制辦公室。應該指出的是,全國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Indecopi)對限制企業重組過程中司法判決表示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