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年企業有利潤,其所得稅預繳系數以上年所繳納的所得稅額除以該年凈收入額得出。用這個系數乘以每個月的凈收入總額則得出該月所得稅預繳額,1-12月份依此類推。如果企業上年有虧損,則按照每月凈收入的2%預繳所得稅。
Ruiz指出,上訴企業認為兌換收益不應該列為所得稅預繳額的計算基礎,因為雖然這部分收益屬于納稅所得,但不是收入。經濟法庭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以及稅法為依據,證實了納稅人的立場,并指出,兌換收益不構成收入。Ruiz指出,該判決書給企業的資金周轉帶來困難,雖然兌換收益不應該被包括在每月的收入額中計算所得稅預繳額,但是也不能被包括在當年的收入中用于計算所得稅預繳系數。他表示,其結果是系數增大,每月的預繳額也隨之增大。他強調說,“其結果是一方面基數降低,但另一方面系數增大”。
Luis Hernandez Berenguel專家則認為,經濟法庭的判決書可能使企業每月的預繳額增加,其后果是企業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但是,他指出,對每個企業的最終影響還得做具體的分析。 值得指出的是,在經濟法庭做出這個判決之前,稅務局的標準是,匯兌收益應該作為收入的一部分計算并繳納所得稅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