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指出,那些與政府按照電力租借法簽署合同、在近期得到審批并使用水力或其他可再生資源發電的租借公司,只要滿足享受該優惠所規定的條件,即可以享受此優惠。
對于同能源礦業部簽署的合同,法規指出,那些截止該法律頒布之日已經與能源礦業部簽署合同并使用水力或其他再生資源發電的企業,也可以享受這一優惠,但是前提條件是尚未投入生產,同時應該滿足享受該優惠應該具備的其他條件。 該法規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已經開始施工,進口或本地采購的中間產品、投資性物資以及雇傭服務和建筑合同所發生的增值稅,都有權享受提前退還的優惠”。
該法律的實施細則擬通過最高法令的形式頒布,以保證該法律更好地得到實施。至目前為止能源礦業部已經批準了11個水力發電租借項目,但是只有利馬的El Platanal工程將于近期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