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墨西哥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權征稅,被稱為聯邦和地方兩級課稅制度。地方一級包括州、市兩個層面,但聯邦政府卻享有征收國內主要稅種的權力,尤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由聯邦政府征收,任何一級地方政府都無權征收一般企業所得稅。目前,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大部分,州及以下政府的稅收收入規模較小。
墨西哥聯邦政府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為雙主體的復合型稅制結構,現行稅收體系包括的主要稅種有: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增值稅,財產稅(以資產為基礎課征的最低稅收),進出口關稅,工薪稅(主要包括對工資課征的稅收、社會保險以及工人住房基金)。另外,聯邦稅收中還包括一些針對礦產資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務而課征的稅種,例如對酒精飲料、煙草、汽油、電信服務和汽車征收的消費稅。
地方政府包括州和市兩級政府,其有權征收的稅種包括不動產稅、薪金稅(主要向雇主征收)、不動產交易稅、經營資產稅等,還包括其他各種產權登記、經營許可證發放等收費。